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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越有錢的人,關聯性越大。平日若能保有一些稅法的相關常識,不僅可以減少稅負的支出,增加結餘部位,如能再善加運用理財規劃,則定能增加人生的豐富度。


 


    Richard開闢此系列文章,期望能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饗宴各位讀者,讓大夥兒都能趨吉避凶,少繳一點稅,在不景氣年代,為自己加薪。


 


    民眾出售財產(例如高爾夫球證、房屋、土地、股票等)時,應該如何申報所得稅呢?如果這些財產不是買來的,而是受贈或是繼承而來的,又該如何申報所得稅呢?


 


    首先要區分是否可以提出原始購買單據無法提供原始購買單據兩類。可以提出原始購買單據時,如以下區分:


 


(1)    財產為出價取得者: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例如A君出售高爾夫球證,其成交價100萬元,而A君之前取得成本為60萬元,賣這張高爾夫球證給付佣金5萬元,則A君應申報所得額35萬元(100萬元-60萬元-5萬元)


 


2)財產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例如B君出售受贈而取得之房屋為例,賣得100萬元,B君受贈時時價(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賣此房屋支付仲介費用4萬元,則B君應申報所得額為46萬元(100萬元-50萬元-4萬元)。


    若無法提供原始購買單據,則其交易所得額應依財政部所規定之標準計算之。假設C君於95年度出售臺北市房屋一棟,其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


財政部規定的25﹪為應申報所得額,也就是25萬元。


 


    所以Richard奉勸大家要養成保留任何單據的習慣,單以財產交易所得而言,若無保留單據的習慣,如同C君。假設C君賣出此屋實際上是虧錢,卻還要被列入25萬元的所得,那不是虧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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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