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越有錢的人,關聯性越大。平日若能保有一些稅法的相關常識,不僅可以減少稅負的支出,增加結餘部位,如能再善加運用理財規劃,則定能增加人生的豐富度。
Richard開闢此系列文章,期望能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饗宴各位讀者,讓大夥兒都能趨吉避凶,少繳一點稅,在不景氣年代,為自己加薪。
民眾出售財產(例如高爾夫球證、房屋、土地、股票等)時,應該如何申報所得稅呢?如果這些財產不是買來的,而是受贈或是繼承而來的,又該如何申報所得稅呢?
首先要區分是否可以提出原始購買單據與無法提供原始購買單據兩類。可以提出原始購買單據時,如以下區分:
(1) 財產為出價取得者: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例如A君出售高爾夫球證,其成交價100萬元,而A君之前取得成本為60萬元,賣這張高爾夫球證給付佣金5萬元,則A君應申報所得額35萬元(100萬元-60萬元-5萬元)
(2)財產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例如B君出售受贈而取得之房屋為例,賣得100萬元,B君受贈時時價(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賣此房屋支付仲介費用4萬元,則B君應申報所得額為46萬元(100萬元-50萬元-4萬元)。
若無法提供原始購買單據,則其交易所得額應依財政部所規定之標準計算之。假設C君於95年度出售臺北市房屋一棟,其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
財政部規定的25﹪為應申報所得額,也就是25萬元。
所以Richard奉勸大家要養成保留任何單據的習慣,單以財產交易所得而言,若無保留單據的習慣,如同C君。假設C君賣出此屋實際上是虧錢,卻還要被列入25萬元的所得,那不是虧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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