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是留給懂得的人使用的。三商美邦人壽一位業務員過錯不斷,公司最後依勞基法將其解雇。解雇的理由法官可以接受,但最後為何三商美邦人壽卻敗訴了呢?請看下列這則判決。
甲○○自83年11月間,開始受僱於三商美邦人壽,並於86年間擔任業務經理一職,月薪約3萬元,工作範圍除為三商美邦人壽招募、訓練及輔導所屬各級保險業務員外,並接受三商美邦人壽監督從事三商美邦人壽授權範圍之事務。
吳○寧為甲○○配偶王○玲之表妹,吳○寧向三商美邦人壽投保保險,並以保單向三商美邦人壽質借6萬元,為清償該借款,吳○寧前由甲○○以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面額6萬5144元,到期日97年1月29日支票代墊保單借款本息6萬5144元,惟屆期退票,再由甲○○以現金繳納。
王○傑為王○玲之胞弟,於97年初為其剛出生之子王○旦投保,於王○傑未繳款前,由甲○○開立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面額2萬4407元,發票日97年1月30日支票墊付保費,其後退票,再由甲○○以現款繳納。
該公司業務員枋○姿收受保戶陳○菊保費20萬元後,枋○姿向甲○○借票,事後由甲○○開立華南商業銀行,面額20萬元,發票日97年1月31日支票墊付保費,退票後,甲○○再以現金繳納。
97年5月29日,甲○○接獲三商美邦人壽通知,表示甲○○因保戶吳○寧、王○傑、陳○菊等案,已違反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違規懲處規定,即日起終止與甲○○間之僱傭關係。
甲○○不服提起訴訟。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三商美邦人壽公司將業務員在保戶未繳款前便先行代墊款項之行為,於工作規則列為禁止事項之理由為:不希望業務員與客戶之間有款項之私相授受,以避免代墊有無經過授權、是否為當事人之真意(包括締約、還款等真意)、授權金額是否正確等不必要之糾紛等語。
甲○○雖否認有對王○傑表示願意辦理退佣之情事,但查甲○○自己於97年3月27日所寫甲○○之退票報告書已載明:「A、王○傑首期-王○傑乃王○玲之弟,因過年前保費恐怕過年有筆開銷,故由本人允諾先開票處理,過年後憑保單再收錢(因拼高峰以退佣換其年繳)」,足見甲○○否認有對王○傑表示願意辦理退佣乙節,並不可採。
朱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