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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正○於民國84年與88年間,分別與國泰人壽以及南山人壽簽訂保險契約,也都有附加防癌與手術津貼。


 


    89年10月6張正○因肝癌而接受外科手術切除,之後又陸續因為肝癌復發,接受8次肝腫瘤電燒手術。而就在申請理賠的同時,國泰人壽理賠了前面3次電燒手術之後(以30倍計,每次3萬元),對於後續的電燒手術即不願理賠,主張電燒手術非為手術而係處置,而拒絕理賠。


 


    而南山人壽則是依約理賠(以30倍計,每次3萬元),但張正○認為應該要理賠40每次4萬元才是,所以要求南山人壽要給付差額6萬元。


 


    您是否覺得很神奇呢?同樣的肝腫瘤電燒手術卻因為不同的保險公司,產生那麼大的差異?


 


    故事就是從這裡開始發展,因為涉及兩家公司,以及提出訴訟的時間不同,所以我先來講解張正○與國泰人壽這段。請先看下列的時間序:


 


84/10/15  張正○與國泰人壽簽訂保險契約,附加國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89/10/06  張正○因肝癌而接受外科手術切除。


92    肝癌復發,接受2次肝腫瘤電燒手術。


93    肝癌復發,接受2次肝腫瘤電燒手術。


93/08/18 保發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所做成之調處結果,肝腫瘤電燒術非癌症


外科手術。


94    肝癌復發,接受1次肝腫瘤電燒手術。


94    提起訴訟。


 


    張正○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國泰人壽依約理賠其中前面三次腫瘤電燒手術,每次3萬元,共理賠了9萬元。而針對後面的兩次,國泰人壽就以「肝腫瘤電燒手術」僅為癌症之治療方式,並非外科手術為由,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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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