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原判決此種論斷方式,並無上訴意旨所稱有先認定甲○○所提7筆借款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證物」之範疇,後又認附表編號1至3之匯款,非本案審究範圍之理由矛盾情事。
至原確定判決認甲○○之主張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要件不合之理由,雖與本院未盡相同,然其駁回之結論,既無不合,仍應維持。
而上訴意旨針對原判決援引原確定判決理由所為論述部分,所為原判決理由不備之指摘,本院自無再予論究之必要。
再原確定判決業已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罰鍰部分,即就罰鍰部分為有利於甲○○之判決,並甲○○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訴之聲明復記載求為廢棄確定判決不利於甲○○部分,是上訴意旨執「租稅人權」針對罰鍰處分為指摘部分,核屬與本件爭議無涉之指摘,本院亦無予以審究之必要。
綜上所述,甲○○之主張均無可採。原判決駁回甲○○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日期 | 金額(美金) | 有無核定屬贈與 |
1 | 88年6月4日 | 490,000元 | 無 |
2 | 88年6月5日 | 495,000元 | 無 |
3 | 89年3月31日 | 330,000元 | 無 |
4 | 89年11月4日 | 4950,000元 | 有 |
5 | 89年11月4日 | 73,300元 | 無 |
6 | 89年11月9日 | 480,000元 | 有 |
7 | 89年11月28日 | 38,000元 | 無 |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