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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原判決此種論斷方式,並無上訴意旨所稱有先認定甲○○所提7筆借款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證物」之範疇,後又認附表編號13之匯款,非本案審究範圍之理由矛盾情事。




 




    至原確定判決認甲○○之主張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要件不合之理由,雖與本院未盡相同,然其駁回之結論,既無不合,仍應維持。




 




    而上訴意旨針對原判決援引原確定判決理由所為論述部分,所為原判決理由不備之指摘,本院自無再予論究之必要。




 




    再原確定判決業已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罰鍰部分,即就罰鍰部分為有利於甲○○之判決,並甲○○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訴之聲明復記載求為廢棄確定判決不利於甲○○部分,是上訴意旨執「租稅人權」針對罰鍰處分為指摘部分,核屬與本件爭議無涉之指摘,本院亦無予以審究之必要。




 




    綜上所述,甲○○之主張均無可採。原判決駁回甲○○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日期




金額(美金)




有無核定屬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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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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