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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甲○○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投保國泰人壽「真情一○一終身壽險」(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保險期間自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起至終身,保額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

 

   嗣伊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發生車禍,因外傷性腦傷致平均氣導聽力損失左耳九十分貝、右耳八一.七分貝,且無法治療改善、嗅覺喪失、併兩側肢體痙攣性不全癱瘓、認知功能障礙、兩側肌肉張力異常增加,平衡功能障礙及器質性精神病,無法工作及自我照護,日常生活宜需他人照顧。

 

   伊所受傷害雖與系爭保險契約所附殘廢給付與保險金給付表(下稱舊表)之給付項目未盡相符,惟該表僅具計算保險金標準之功能,非限制或排除保險事故之種類,其項目未臻完整明確,應屬契約漏洞。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保險局業於九十五年修正保險單示範條款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下稱新表)中增列1-1-3 項目「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其殘廢保險金給付比例為百分之八十。

 

   國泰人壽於伊另投保之「國泰平安保險附約」、「國泰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亦均認伊所受傷害已符新表第1-1-3項目所定殘廢程度而給付百分之八十保險金。系爭保險契約之疑義或契約漏洞應可參酌前開新表予以補充解釋。

 

   系爭保險契約所定殘廢關懷保險金(下稱系爭保險金)上限為三百萬元,惟國泰人壽僅按舊表第四級第十四項「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給付保險金百分之三十五即一百零五萬元,拒不給付餘額一百九十五萬元。爰依系爭保險契約,求為命國泰人壽如數給付及自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關鍵字:風險規劃、保險規劃、保發調處、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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