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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人的工資發放情形?)他一天工資 2,500元,他共做了6天半,加上加班總共8天,他總共領了20,000元。還有一個作裝潢的一天工資 2,200元,他做了3天半,總共領了7,700元。


 


    另一個綽號『肉脯』的一天工資2,200元,作3天半,總共領了 7,700元,其餘的部分補貼我買手套及涼水等費用。」、「(那工資部分已經超過9萬元?)不夠的部分我要再向土霸公司請領。」等語在卷,並提出土霸公司負責人與證人乙○○會算之工資計算表在卷。


 


    而土霸公司對於證人所結證之證言為:「(對證人之證述有何意見?)關於工資部分我們沒有意見。」、「確實是我們老闆與證人當面會算的資料沒有錯。」


 


(三)再由土霸公司於甲○○為其拆卸卸煤機期間,為包括甲○○、乙○○等人,由土霸公司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之事實,為土霸公司所不爭執,且有南山保險公司「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加退保通知書」在卷。


 


(四)綜合上揭證據資料,本件土霸公司委由乙○○雇工拆卸卸煤機,按工人工作天數計算工資,支付予工人,而非以完成拆卸卸煤機之工作,給付報酬予乙○○,乙○○亦與其他工人均自土霸公司受領工資。


 


    核與民法第490條第1項所規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承攬契約,尚有不同,土霸公司與乙○○間難認有承攬契約關係存在。


 


    ○○主張土霸公司委由乙○○雇用甲○○,由土霸公司支付工資予甲○○等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土霸公司抗辯甲○○係受雇於乙○○,顯與事實不符,而無足取


 


(五)「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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