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跌倒與殘廢並無任何因果關係。
幸福人壽根據被保險人陳中義之出入院病歷之原因,均載以前列腺腫瘤,整個治療過程均為腫瘤治療,並無一般骨科骨折之治療過程,由此足證,跌倒與殘廢並無任何因果關係。所以拒絕理賠。
根據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及出院病歷摘要指出:被保險人陳中義有前列腺腫瘤病史,並已移轉至脊椎,於94年11月25日 跌倒致腰部挫傷,經X光片顯示並無發現明顯骨折,足證被保險人陳中義並無因於94年11月25日 意外跌
倒致殘廢乙事。
被保險人陳中義在前列腺腫瘤脊椎移轉之情形下,住院接受放射線治療並建議手術治療,在經過放射線治療過後,被保險人陳中義背痛已獲得改善,並於94年12月18日 出院可為證明;又被保險人陳中義之出入院病歷之原因,均載以前列腺腫瘤,整個治療過程均為腫瘤治療,並無一般骨科骨折之治療過程,由此足證,跌倒與殘廢並無任何因果關係。
於是幸福人壽拒絕理賠。
我們來看這起案件的時間排序:
94/01/01 續保幸福人壽團體意外險25萬元,期間一年。
94/04/21 被保險人陳中義經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罹患前列腺腫瘤。
94/11/25 被保險人陳中義在家中意外跌導致胸腰椎骨折,再導致神經壓迫致下
肢癱瘓無力,後接受胸腰椎骨折合併神經壓迫手術,術後殘廢。
94/12/24 被保險人陳中義再度住院,依台中榮民總醫院出院病歷摘要顯示診斷
前列腺腫瘤合併脊椎多處移轉及胸腰椎骨折,經施行脊椎腫瘤切除術
及後位脊椎固定術及融合術後,於95年1月21日 出院。
95/03/28 及8月11日 再度住院,出入院診斷皆為惡性前列腺腫瘤。
95/08/26 被保險人陳中義死亡。
96/01/22 繼承人向幸福人壽申請第一級殘廢遭拒。
繼承人提出訴訟。
97/02/15 台北地院簡易庭判決幸福人壽敗訴。幸福人壽應依第二級殘廢給付陳
中義的繼承人187,500元。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