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二)跌倒與殘廢並無任何因果關係。


 


    幸福人壽根據被保險人陳中義之出入院病歷之原因,均載以前列腺腫瘤,整個治療過程均為腫瘤治療,並無一般骨科骨折之治療過程,由此足證,跌倒與殘廢並無任何因果關係。所以拒絕理賠。


 


    根據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及出院病歷摘要指出:被保險人陳中義有前列腺腫瘤病史,並已移轉至脊椎,於941125日 跌倒致腰部挫傷,經X光片顯示並無發現明顯骨折,足證被保險人陳中義並無因於941125日 意外跌
倒致殘廢乙事。


 


    被保險人陳中義在前列腺腫瘤脊椎移轉之情形下,住院接受放射線治療並建議手術治療,在經過放射線治療過後,被保險人陳中義背痛已獲得改善,並於941218日 出院可為證明;又被保險人陳中義之出入院病歷之原因,均載以前列腺腫瘤,整個治療過程均為腫瘤治療,並無一般骨科骨折之治療過程,由此足證,跌倒與殘廢並無任何因果關係。


    於是幸福人壽拒絕理賠。


 


    我們來看這起案件的時間排序:


94/01/01  續保幸福人壽團體意外險25萬元,期間一年。


94/04/21  被保險人陳中義經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罹患前列腺腫瘤。


94/11/25  被保險人陳中義在家中意外跌導致胸腰椎骨折,再導致神經壓迫致下


                肢癱瘓無力,後接受胸腰椎骨折合併神經壓迫手術,術後殘廢。


94/12/24  被保險人陳中義再度住院,依台中榮民總醫院出院病歷摘要顯示診斷 


                前列腺腫瘤合併脊椎多處移轉及胸腰椎骨折,經施行脊椎腫瘤切除術


                及後位脊椎固定術及融合術後,於95121日 出院。


95/03/28  811日 再度住院,出入院診斷皆為惡性前列腺腫瘤。


95/08/26  被保險人陳中義死亡。


96/01/22  繼承人向幸福人壽申請第一級殘廢遭拒。


                繼承人提出訴訟。


97/02/15  台北地院簡易庭判決幸福人壽敗訴。幸福人壽應依第二級殘廢給付陳


                中義的繼承人187,500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