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經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判決幸福人壽敗訴,其理由為:
(一)陳中義於94年11月25日 是否發生意外事故?
經台中榮民總醫院急診醫學科醫師診斷:腰部挫傷、下背痛,及泌尿外科住院期間94年11月26日 起至94年12月18日 經診斷:全身挫傷、步態不良,腰部挫傷等情,業據提出事故現場照片、證人自白書、台北榮民總醫院急診室出院病歷摘要,繼承人主張被保險人陳中義當日確實有意外跌倒傷害情況發生乙詞,即堪採信。
(二)陳中義之胸腰椎骨折是否與94年11月25日 跌倒事故有因果關係?
依據相關病歷,繼承人主張陳中義於94年11月25日 跌倒前並無胸腰椎骨折病症,法官認為可採信。
陳中義於94年12月24日 急診,經診斷有前列腺腫瘤合併脊椎多處移轉及胸腰椎骨折病症。陳中義於94年11月25日 跌倒受傷前,雖患有攝護腺癌,經診斷有前列腺腫瘤合併脊椎多處移轉,但並未經診斷出有胸腰椎骨折病症,陳中義跌倒受傷後月餘時間,即於94年12月24日 診斷出有胸腰椎骨折病症。
陳中義之前診斷即有腫瘤移轉至脊椎處現象,其本身脊椎即已脆弱,復因家中跌倒而受有全身、腰部挫傷、下背痛等傷害,則繼承人主張陳中義之胸腰椎骨折可以推斷為當時跌倒時所造成乙詞,衡諸常情應屬可採。
另依據法官函請台中榮民總醫院就「1病患陳中義診斷有胸腰椎骨折,是否為94年11月25日 意外跌倒所致?2胸腰椎骨折為兩理性骨折或意外傷害造成?」二點釋疑。
經該院骨科部答覆:「經查病患 陳 先生4次住院歷,其94年11月25日 因跌倒至本院急診轉住院,於同年12月18日 出院,並於94年12月25日 再次住院接受胸腰椎骨折合併神經壓迫手術,病理診斷確認有前列腺惡性腫瘤併脊椎轉移及懷死性變化。貴院所詢問之是否為94年11月25日 意外跌倒所致,臨床上無法完全排除其貢獻因素。同上,病患之胸腰椎骨折,為病理性骨折,但無法完全排除意外所致之因素。4次之出院診斷證明,骨科負責之第2次出院病歷摘要上已於出院診斷欄載明有胸、腰、薦椎之多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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