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人生(六)醫療保險
稅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越有錢的人,關聯性越大。平日若能保有一些稅法的相關常識,不僅可以減少稅負的支出,增加結餘部位,如能再善加運用理財規劃,則定能增加人生的豐富度。
Richard開闢此系列文章,期望能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饗宴各位讀者,讓大夥兒都能趨吉避凶,少繳一點稅,在不景氣年代,為自己加薪。
許多朋友都有購買商業保險的醫療險,今天Richard就來談談當醫療保險遇到稅法會產生什麼樣的火花?
所得稅法中在列舉扣除額中有一項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符合政府規定的單據,也就是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給付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的收據都可以。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這個項目是沒有扣除上限的,是很好節稅的管道。當這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項目,遇到商業保險的醫療險時,要怎樣規劃較為有利呢?
我們都知道醫療保險分成實支實付型與定額給付型兩大類,這裡所談的受有保險給付,是指以填補損失所設計的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其申請是以收據為主,若是醫藥及生育費已經獲得給付了,稅法上再給予優惠,就會喪失填補損失的真意。
如果你是高所得的人要特別注意,當你要購買醫療保險時,購買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或是有些險種兩種型態可以讓客戶自由選擇的,或許會較為有利。
舉例來說,A君所得稅率適用30%,今在花大醫院住院15天,醫療費用自付60,000元。假設A君:
(1) 購買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60,000元:
實際花費的60,000元,可以透過醫療收據申請,得到補償,但稅法上就沒有辦法享受節稅利益。
(2) 購買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4,000元 / 日:
實際花費的60,000元,可以診斷書申請,得到補償,醫療收據可以拿來所得稅列舉扣除,享受節稅利益18,000元。
權利是讓懂得的人使用的,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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