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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人壽則主張金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 02069411號函之性質應非屬法規命令,並無拘束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之效力,故依該函意旨而新修訂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並不構成既有保險契約之一部,進而拘束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


 


    縱認金管會之前開函文具有拘束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之效力,而有修正後之殘廢等級表即新表之適用,甲○○事故發生時點為94122日,後續經治療於9543日診斷出「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引起失智症」,然修正之示範條款係於95101日起開始實施,其事故發生及殘廢狀態診斷時點均發生於95101日修正後示範條款生效日之前,故仍應適用修正前之條款,以維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及契約恆定性。


 


    ○○美滿人生202終身壽險第十四條項目七之規定: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物、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狀態。),其「全須他人扶助」係註五所指有關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物、起居、步行、入浴等正面表列列舉之給付要件,全部需要他人經常性扶助。


 


    據此,甲○○主張其病症符合○○美滿人生202終身壽險30萬元之理賠標準云云,應有違誤。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兩造是否受行政院金管會9581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 069411號函


      文之拘束?


 


    行政院金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行政函說明二:「........ 修正後示範條款對保護有利者,於實施日前已發售之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有效契約亦適用。....... 」之內容可知,此乃主管機關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授權,對保險契約此項特定行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所為修正,性質上屬於授權命令,自有拘束受監督之被告,此觀行政院金管會於95720日就上開保險契約條款修正時所發布之新聞稿,明白表示人身保險契約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透過修正示範條款可令業者有所遵循,維護保戶權益等意旨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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