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招攬保單成功,公司會核發獎金以及津貼。然而若發生客戶契約撤回等情形時,業務員之前所領取的獎金與津貼是否一併追回?而其直屬主管若有人事保證,則直屬主管是否也要負責呢?請看以下案例。
甲○○自91年7月11日起擔任保誠人壽瑞○通訊處經理,乙○○於94年4月22日,為甲○○向保誠人壽簽訂員工保證書,約定:「保證甲○○在保誠人壽服務期間,恪遵政府法令暨公司各種規章,如有任何違背之情事或其他侵害公司或第三人之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害或損失時,保證人願負連帶保證責任,無條件如數賠償,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特此立保證書存證。本保證書自94年4月22日起算有效期間3年」。
依保誠人壽「組織發展計畫各職級業績達成獎金獎勵辦法」規定,任職滿2年(即自91年10月間起至93年9月間止),倘其全處累計業績FYC(即所招攬保單之首年度佣金)1,440萬元,且所增員組數達考核標準,而全處第13個月之保費繼續率亦達75%-79.9%等標準,保誠人壽將核發達成獎金64萬元。
然甲○○於93年9月6日對於上開組織發展計畫業績達成獎金獎勵辦法中,須達成標準18組(含本組)、繼續率75%、業績FYC1440萬元,已向保誠人壽表示:「因ODP過程中人員增補及留存不易,累計增員組數亦達32組,目前留存17組。ODP流失人員,保單保全不易,致使繼續率不足‧‧‧請公司在組織數及繼續率予以通融,本人勢必達成FYC1440萬元」,並經保誠人壽簽核表示:「台端通訊處93年9月業績達FYP1000萬元以上,且達成ODP達成獎金發放標準FYC1440萬元時,同意發放台端ODP達成獎金」。
而瑞○通訊處於93年9月間,全處累計FYP計13,942,327元,甲○○遂於93年12月間申請核發達成獎金;但94年1月間,該通訊處發生多起保戶申訴案件,而保戶以業代招攬不實主張撤銷之保單多屬該通訊處人員93年9月間所招攬,經結算因保戶撤銷保險契約,保誠人壽所退還之保費累計達FYP8,004,000元,直接影響該通訊處之業績,故該通訊處93年9月之FYP實際僅5,938,327元,未達成上開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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