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駕照卻駕駛汽車,不幸在高速公路發生意外,導致副駕駛座的乘客死亡,該事故車輛亦非駕駛人所有,當保險公司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賠付死亡乘客受益人保險金後,是否能向汽車駕駛人求償呢?請看下面這則案例。


 


    甲○○於民國96 5201435分,駕駛車號小客車,行經國道 3號南下227.3公里處時,因伊無照駕駛及駕車失控打滑撞擊外側護欄肇事,致該車乘客即鄔○○死亡,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8警察隊古坑分隊處理。


 


    因甲○○所駕駛之上開車輛,業經建租賃股份有公司向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甲○○復係經建租賃股份有公司同意而使用該車輛。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此依與建租賃公司間之保險契約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之規定,賠付鄔○○之受益人即其法定繼承人等共計   1,500,000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
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
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因甲○○為無照駕駛致發生上開事故,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賠付後,自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鄔○○之法定繼承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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