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系爭保單係以甲○○人為要保人,惟保險費均係由乙○○簽發支票以支付之事實,業據證人黃○○於甲○○告訴乙○○侵占之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南山雙喜保本養老保險是何人與你接洽?)該保險是乙○○想要保的,人身保險壽險有額度限制,若被保險人保額在180萬以下可免體檢,所以我當時建議王把它拆成3份,且該保險是一退休還本的保單,2 年即可領1次,滿20年就一定要將金額領回,拆成3份後,被保險人要為不同人,原本我是不知其中被保險人為甲○○,究竟是否為乙○○借用甲○○的名字,但每年保費都是乙○○要我親自去領支票,且支票都是用乙○○的名字所開立,3份保險契約均如此」。




 




    「我當初就是建議為了免體檢,可拆成3份不足180萬的保險契約(庭呈保險計畫明細2紙,分別為140萬、142萬)」、「他們私下什麼關係什麼協議我不清楚,但我確實可證明每年保費都是乙○○以自己支票支付的,包括第一年也是」




 




    「(提示支票影本,是否為你收取時所簽名?)是,乙○○做事很慎重,一定要我親自簽收才可以」等語可證,並有乙○○簽發用以支付包含系爭保險單在內共3份保單保險費之支票(其上均經黃○○簽收確認,992月份之支票則亦由南山人壽公司人員古○○於其上簽收確認)、南山人壽公司保險費送金單、乙○○所有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保險費繳納證明書可憑。




 




    再參以系爭保險單於存續期間,每2年得領取紅利一次,前分別於93年、95年與97年之1230日,各發放保單紅利14104元,均匯至甲○○帳戶後,旋即由乙○○全額提領分別存入其所有中國信託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永和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上開王○○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戶等情,亦有前開帳戶存摺影本可稽。




 




    甲○○就乙○○之提領、處分上開款項,均未曾有異議,即乙○○於98323日、同年521日自甲○○上開中信帳戶提領系爭保險單所質借之金額共195萬元後,迄甲○○於99331日提出告訴之日止,亦逾1年之期間,甲○○亦未有異議,顯係同意系爭保險契約之給付,並保單質借之權利,均歸乙○○所有。




 




    則乙○○抗辯:兩造就系爭保險契約,有約定由伊負擔保險費之繳納,系爭保險契約之紅利、保險金等一切給付,並保單質借等權利,均歸伊所有,得為使用、處分等語,即堪採信。甲○○空言否認,不足採信。




 




4.兩造既約定系爭保單之保險費由乙○○負擔繳納,紅利、保險金及保單質借之給付均歸乙○○所有,得為使用、處分,有如前述,則系爭保單於98320日質借之1951000元,自應歸乙○○所有。




 




    乙○○於98323日自甲○○上開中國信託雙和分行帳戶分別領取435000元、4萬元、45萬元、475000元,及在98521日匯款55萬元至王○○上開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即無不法侵害甲○○權利之情事,亦非屬不當得利甚明。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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