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有該局94年9月23日刑鑑字第XXXXXX號鑑定書附卷足憑。由此堪認,83年6月1日富邦人壽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上「王○昌」簽名為真正,系爭86年6月1日富邦人壽公司壽險保單批改申請書上「王○昌」簽名非王○昌所親自簽寫。
至於系爭85年10月8日富邦人壽公司壽險保單批改申請書上「王○昌」簽名筆跡,既與王○昌平日簽名筆跡書寫方式不同,亦難認係王○昌所親簽。是富邦人壽抗辯: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確實由被保險人王○昌親簽云云,尚難採信。
系爭85年10月8日、86年6月1日富邦人壽公司壽險保單批改申請書既非被保險人王○昌本人簽名,復無其他證明足認王○昌有授權他人代簽,即難認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業經被保險人王○昌為變更,則甲○○主張其仍為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而請求確認富邦人壽乙○○就系爭保險契約對富邦人壽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又富邦人壽公司抗辯:被保險人王○昌死亡當時系爭保險契約內容為「富邦終身保本壽險」保險金額150萬元、「富邦傷害保險附約」保險金額100萬元、「傷害醫療保險金甲型」保險金額3萬元、「傷害醫療保險金乙型」15單位,以及「富邦安心住院醫療定額給付附約」11單位,經計算身故保險金:
1、 加項:
(1) 富邦終身保本壽險身故保險金:150萬元
(2) 紅利給付:2,581元
(3) 退還所繳保費:123,450元
(4) 退還富邦傷害保險附約未到期保費:1,188元
(5) 退還傷害醫療保險金甲型未到期保費:380元
(6) 退還傷害醫療保險金乙型未到期保費:946元
(7) 延滯息:5,250元(因調查事故原因所生之延滯利息)
2、 扣項:
(1) 保單號碼Ql00000000之l號保單貸款本金:15萬元
(2) 保單號碼Ql00000000之1之保單貸款利息:4,227元
共計1,479,568元,業據富邦人壽提出試算明細表在卷可稽,堪以採信。是本件甲○○請求富邦人壽給付保險金1,479,568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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