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丁○○96102日檢附戶籍謄本相關資料向該站提出申訴,經該站重新審視後發現,原裁決書之簽收人與丁○○之戶籍不同,故原裁決書之送達程序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符而有送達瑕疵。


 


    該站遂於同日撤銷駕照註銷之裁決處分,改裁處最高罰鍰額,丁○○亦於同日繳納完畢等語稽詳,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97423日高監東字第09720 00308號函1紙附卷可考。


    揆諸首揭法條,臺東監理站所為註銷丁○○駕駛執照之處分,既因有送達不合法之瑕疵,而經原處分機關即臺東監理站撤銷,改裁處最高罰鍰額,並經丁○○繳納完畢,則原註銷駕照處分自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足證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並非未領有駕駛執照,是富邦產物主張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係未領有駕照駕駛並非可採。


 


(二)富邦產物請求丁○○給付有無理由?


 


    富邦產物主張丁○○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代位行使受害人家屬對被保險人即丁○○之請求權。


 


    惟查,本件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並非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乙情,已如前述,從而,富邦產物依據上開規定請求丁○○給付15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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