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同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同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查甲○○自91年12月16日起,受僱於錩○工業公司,擔任守衛工作,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12小時,業如前述,顯已逾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正常上班時數,則自應依上開勞基法之規定,核算每周加班工時後,茲換算甲○○每周工時如下:
1.甲○○星期一至六每日加班4小時,前2小時應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後2小時則至少加給三分之二,扣除星期一至星期五之正常工作時間合計40小時後,星期六之正常工作時間尚餘2小時(計算式:每二週84小時÷2=每週工作總時數42小時,42小時-40小時=2小時),逾此之10小時即屬加班,錩○工業就甲○○在星期六工作之第3-4小時,應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就第5-12小時部分,應加給三分之二。
依此算得甲○○每週應給付甲○○之時薪共計96小時,計算式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14小時: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加班前2小時(2×4/3)+加班第3-4小時(2×5/3)=14
二、星期六18小時:正常工作時間2 小時+加班前2 小時(2×4/3)+加班第3-12 小時(8×5/3)=18
三、星期日例假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計
四、據上,錩○工業應發給甲○○之時薪共計96小時:星期一至星期五之(14 小時×5 日) +星期六之18小時+星期日之8 小時=96小時
2.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準此,行政院於86年10月16日核定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並自86年10月16日起實施;而後,勞委會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並自96年7 月1 日生效;嗣又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17,880元,並自100 年1 月1 日生效;後又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18,780元,並自101 年1 月1 日生效,業經公告周知,並有行政院勞委會基本工資函文在卷可按,則依歷次公告之基本工資計算,甲○○主張加班費之期間即96年3月28日至101年3月27日共計60 個月之薪資,錩○工業應給付甲○○之最低工資分述如下:
一、96年3月28日至96年6月30日期間,最低時薪為66元,若以甲○○每週工作可領96小時工資計算,錩○工業每週最少應發給6,336元,計算式如下:每月基本工資15,840元÷30日÷8 小時=66元/時薪66元×96小時=6,336元
二、96年7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最低時薪為72元,若以甲○○每週工作可領96小時工資計算,錩○工業每週最少應發給6,912元,計算式如下:每月基本工資17,280元÷30日÷8 小時=72元/ 時薪72元×96小時=6,912 元
三、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期間,最低時薪為75 元,若以甲○○每週工作可領96小時工資計算,錩○工業每週最少應發給7,200元,計算式如下:每月基本工資17,880元÷30日÷8小時=75元/時薪75元×96小時=7,200元
四、101年1月1日至101年3月27日期間,最低時薪為78 元,若以甲○○每週工作可領96小時工資計算,錩○工業每週最少應發給7,488元,計算式如下:每月基本工資18,780元÷30日÷8小時=78元/時薪78元×96小時=7,488元
但依兩造約定之月薪22,000元計算,甲○○之週薪僅為5,133元(計算式:22,000÷30日×一週7日=5,133),時薪僅為53元(計算式:5,133元÷甲○○每週工作時數96小時=53元),可知均低於歷次公告之基本工資換算之時薪。
錩○工業雖辯以每月給付甲○○之薪資已超出基本工資,自無違反勞基法最低保障之情狀云云,顯未審究甲○○實際工作時間已超出勞基法第30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所辯自不足取。從而,甲○○主張錩○工業有短少發給加班費,並請求錩○工業補給,洵屬有據。
(8)茲就甲○○得請求補發之加班費,析述如下:
1.96年3 月28日至96年6 月30日期間,共計15,904元:
一、96年3月28-30日星期三至星期五,共計3日,合計234元。計算式如下:66元-53元=時薪短少13元。加班前2 小時(13 元×2 小時×4/3)+加班後2 小時(13 元 ×2小時×5/3)=78元,78元×3日=234元
二、96年3月31日星期六,為208元加班前2 小時(13 元×2 小時×4/3)+加班後8 小時(13元×8 小時×5/3)=208
三、96年4-6月份部分:依基本工資計算,甲○○每月月薪應為27,154元(計算式:每週應發6,336元÷一週7日×30日=27,154元),扣除兩造意定月薪22,000元,每月短少5,154元,3個月合計15,462元(計算式;5,154×3=15,4 62)。
四、以上合計15,904元
2.96年7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共計42個月,合計320,166元:依基本工資計算,甲○○每月月薪應為27,154元(計算式:每週應發6,912元÷一週7日×30日=29,623元),扣除兩造意定月薪22,000元,每月短少7,623元,42個月合計320,166元(計算式:7,623×42=320,166)。
3.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共計12個月,合計106,284 元:依基本工資計算,甲○○每月月薪應為27,154元(計算式:每週應發7,200元÷一週7日×30日=30,857元),扣除兩造意定月薪22,000元,每月短少8,857元,12個月合計106,284元(計算式:8,857×12=106,284)。
4.101年1月1日至101年3月27日期間,合計29,602元:
1.依基本工資計算,甲○○每月月薪應為27,154元(計算式:每週應發7,488元÷一週7日×30日=32,091元),扣除兩造意定月薪22,000元,每月短少10,091元。
2.101 年1 月份及2 月份共計短少20,182元(計算式:10,091×2 =20,182)。
3.101 年3 月1 日至3 月27日,共計4 週,合計短少9,420 元,計算式如下:每週應發7,488元-已發5,133元=每週短給2,355元2,355×4(週)=9,420
4.以上合計29,602元。
(9)綜上,合計471,956元。從而,甲○○依勞基法第24條、第30條規定,請求錩○工業給付加班費471,956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而原審判准482,047元,尚有未洽。
(二)甲○○請求錩○公司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折算工資有無理由?
(10)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基法第38條定有明文。
又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亦定有明有文。本件甲○○主張錩○工業拒絕核准特別休假乙節,為錩○工業所否認,並以詞置辯。然查:
1.甲○○主張錩○工業於96年度至99年度均拒絕核准特別休假等情,業據證人即錩○工業公司離職守衛韓○○於原審結證稱:「我在錩○工業公司任職十一年多,從88年10月12 日開始到100年10月份止,擔任警衛工作,...」、
「(問:公司其他警衛請假是否有被公司拒絕?)在我離職前六、七年前,公司的副董劉○○有下紙條說警衛人員全年無休,警衛人員的特休假會以我們的日薪計算,每年會發一次,直接撥到我們的薪資帳戶,但是領了一、二年之後,公司又停掉了。因為副董曾經有下過上開指示,所以警衛人員不敢請假,都是私下委託其他警衛幫忙。」
「(問:你剛才提到劉○○有下紙條,警衛全年無休,這件事你如何得知?)我在警衛室有看到那份書面,其他警衛包括甲○○也都有看到。」、「(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們看到那張紙條,就不敢請特休?)不是不敢,而是公司已經說要換成薪資給我們,在此之前也沒有請過特休,在此之後,也只有發過一、二年,後來就無故就沒有再發給特休假的薪資。
我應徵時,公司就有跟我說,休假及特休都是按勞基法的規定,而且我的假卡上也都會註記每年度我的特休及休假有幾天,我雖然沒有請假,但我還是有看到我的假卡。」、「問:你所謂的請假卡是否如提示的文件?)對,每一年度都會有壹張,關於休假及特休的註記就如所提示的文件右上方之記載,這請假卡資料是從我任職時期起就有的。」等語在卷,核與甲○○所稱;錩○工業於96年度至99年度均拒絕核准特別休假等情,大致相符。
雖錩○工業抗辯,甲○○已拋棄特別休假權益云云,並提出甲○○98年度、99年度請假卡,並以甲○○各年度皆有請3日之特休假,佐其說詞。但觀諸上開請假卡,甲○○請假之事由均係參加錩○工業舉辦之公司旅遊,除此之外,即無其他請假紀錄,而公司旅遊既係錩○工業安排並給假讓員工參與,性質上自與員工基於個人事由而申請特別休假之情形迥異,無法相提而論。
*關鍵字:開除、警衛、合意、默示、勞動規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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