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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酒容易誤事,尤其是酒後開車,更是危險。而產險公司推出類似『酒償險』的附加商品,更讓一些貪杯之人,無所忌憚,但真的是這樣嗎?請看下列這一則案例。


 


    新光產物承保光公司所有自用小貨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並附加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民國947 5 日下午1 16 分,前開被保險車輛由甲○○駕駛行經桃園縣蘆竹鄉○○○○路與智海街口時,與騎乘腳踏車之第三人賴塔發生碰撞,致該第三人死亡,新光產物依約賠付強制保險理賠金150 萬元、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金100 萬元,合計250 萬元。


 


    因該交通事故之發生係肇因於甲○○飲酒駕駛所致,甲○○並經本院判決違反公共危險罪確定在案。新光產物於給付後向光公司及甲○○追償,其主張如下:


1)甲○○或光公司應給付新光產物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甲○○應再給付新光產物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車禍發生後,經警檢測甲○○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甲○○因此被判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又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


 


    新光產物承保光公司所投保之自用小貨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並附加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新光產物已依前開保險契約賠付第三人賴塔之繼承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150萬元、及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理賠金100萬元,合計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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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