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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自民國9511日起受雇於岡○有限公司,經指派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風力發電工務所(後更名為同公司新能源施工處,下稱施工處)工作(下稱系爭工作)。




 




    惟岡○有限公司於98 131日以後,未承攬系爭工作,即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卻未依法給付甲○○工資等款項。爰依勞基法相關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及民法第179條等規定,訴請岡○有限公司應如數給付工資等款項。




 




    甲○○之請求,分敘如下:




 




1.甲○○(任職日期為9511日至98 131日),請求岡○有限公司給付106,508元本息部分:




 




(1)預告期間工資19,900元:甲○○工作年資已滿3年,爰依勞基法第11條第24款與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19,9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資遣費29,850元: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29,850元。




 




(3)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9,287元:特別休假乃法律明定應給予勞工之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39條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岡○有限公司仍須給付工資。然岡○有限公司並未自第2年起每年給予甲○○7日之特別休假或應休未休之工資,合計為14日之特休假,故應依前開規定給付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9,287元。




 




(4)婚假、產假等工資共40,533元:依勞基法第50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於勞工產假與婚假期間,工資均應照給。然甲○○於96年1月24日至同年24日請婚假共8日,自96101日起至961130日請產假共56日,岡○有限公司均未給付前開期間之工資,爰依前開規定請求岡○有限公司給付婚假、產假工資共40,533元。




 




(5)不當扣款 6,938元:因常發生員工請假時,岡○有限公司漏未另行指派代理人,而遭施工處以違約為由扣款(每日扣 500元),然岡○有限公司因自己疏失遭扣款後,卻將扣款全數轉嫁予請假之員工,應屬不當得利。甲○○遭不當扣款自9519日起至971212日止,扣款13.875日共6,938元,岡○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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