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甲○○於995 3 日以因感音性聽障,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普通疾病失能給付,固據提出門諾醫院994 28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為憑,惟經勞工保險局洽調甲○○於門諾醫院之相關病歷資料後,併全案相關資料送請勞工保險局特約專科醫師審查。




 




    其審查意見所載略以:「ABR (聽性腦幹聽力檢查)檢測結果:左耳於60分貝、右耳於60分貝時有反應。PTA
(純音聽力檢查)與ABR 檢測結果不相符。依951221日之PTA 知當時右耳88分貝、左耳77分貝,達失能之第4-2
項第7 等級。PTA ABR 不相符,宜複檢後再判定。」此有該醫師審查意見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稽,勞工保險局遂請甲○○另行複檢。




 




2、嗣甲○○雖提出慈濟醫院998 11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能給付。




 




    然經勞工保險局洽調甲○○於慈濟醫院之相關病歷資料後,併全案相關資料再送請勞工保險局特約專科醫師審查,其審查意見載略:「500hz 之聽力閾值:左耳為55分貝、右耳為55分貝,1000hz之聽力閾值:左耳為70分貝、右耳為95分貝,2000hz之聽力閾值:左耳為100
分貝、右耳為110 分貝,平均聽力閾值:左耳為75分貝、右耳為87分貝,ABR 檢測結果:左耳於70分貝、右耳於80分貝時有反應。右耳87分貝、左耳75分貝,失能程度符合第4-2 項第7 等級。」此亦有該醫師審查意見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參。




 




    足認甲○○於951221日之失能程度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2 項第7 等級,且於本件申請時,其失能程度並未提高,是原處分以甲○○於951221日當時右耳88分貝、左耳77分貝,失能程度已符合第4-2 項第7
等級,995 3 日提出申請時,已逾2 年請求權時效。




 




    又甲○○於998 11日診斷失能時右耳87分貝、左耳75分貝,失能程度仍符合第4-2 項第7 等級,因失能等級並未提高,故所請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




 




3、甲○○不服原處分,向監理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將全案送請其特約專科醫師審查,其審查意見亦認:「依門諾醫院及慈濟醫院聽力檢查資料審查,951221日右耳88分貝、左耳77分貝,聽力損失符合第4-2
項第7 等級。99811日診斷失能,仍符合第4-2 項第7 等級。本例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等語,有該審查意見附於爭議審議卷可佐,是勞工保險局否准甲○○失能給付之申請,洵屬有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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