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未依規定辦理民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臺北市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4,401,510元,補徵稅額429,513元,並按應納稅額429,513元處以0.4倍之罰鍰計171,800元(計至百元止)。


 


    93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臺北市國稅局查獲漏報其取自飛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下稱臺灣飛事務所)薪資所得93年度6,674,091元及94年度6,790,340元,乃歸課核定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93年度6,683,180元及94年度6,818,503元,補徵稅額93年度1,203,068元及94年度1,225,642元。


 


    ○○929394年度薪資所得及92年度罰鍰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按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前段:「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第2款前段:「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及紅利各種補助費。」。


 


    71條第1項前段:「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