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稽諸:
1.乙○○於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陳稱:我當時行駛中間車道,我沒有發現王○○,是王○○倒地後才發現;我是右後側車斗去撞到王○○左手肘衣服等語。其於警詢時稱:我當時駕駛自大貨車,先與王○○駕駛機車發生擦撞後,王○○再和○○榮駕駛機車發生擦撞;發生狀況時我沒有發現王○○及○○榮;是我右後車斗和王○○機車左手把為第一次撞擊等語。
其於偵查時稱:我當時是直行,我沒有注意和旁邊機車間距有多少;王○○的機車是在我車輛的右手邊,但沒有注意到有沒有超越;當時王○○騎乘最旁邊的第三車道等語。其於刑事第一審以證人身分證稱:發生事情時旁邊有很多車,我沒有看到王○○的車子;我去醫院時,有跟被害人家屬說要負全部的責任等語。
2.王○○於警詢時稱:行至肇事地點時我行駛中間車道靠右,往安康路行駛。後就被我左後方行駛而來之貨車勾到我左手肩頰之衣服被拖行往前,之後我倒地再往前拖行約10尺,後我停下來而貨車續往前至紅綠燈才停下來,我起來後就看見我右後方之○○榮及我機車均倒地等語。
其於偵查時稱:我當時行駛在第二及第三車道中間,雙白線上面;當時乙○○所駕駛之垃圾車在第二車道,偏向我這方向;肇事當時,乙○○他的車輛靠近雙白線,我的車子是在雙白線上,我的機車是被她勾到衣服而拖行的;前面雙白線的右側,有機車暫停區,所以我打算往機車暫停區騎;乙○○她車子後方車斗的鉤勾到我左上臂的衣服,我就被拖著走;勾了約三到五分鐘倒地等語。
其於刑事第一審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是行駛第二跟第三中間雙白線上;乙○○係在我左後方,乙○○有超我的車;她是行駛第二車道,但是非常接近第二與第三車道的雙白線,也就是她的車行駛路徑很靠近我的車等語。
3.○○榮於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稱:因我同車道前方有乙○○駕駛之垃圾車與王○○駕駛之機車先發生擦撞後,再由王○○碰撞我;王○○機車右側碰撞我機車左側等語。
4.證人高○○於警詢時證稱:我當時和同學駕駛機車沿碧潭橋往安康路(三峽)方向行駛,至安康路時我行駛在安康路外側車道,而我左前方中間車道是垃圾車因是彎道,所以垃圾車在轉彎時後車斗擦撞到右後側王○○駕駛之機車,在王○○機車要倒地之前即壓撞到右後側○○榮機車,導致王○○和○○榮雙方倒地受傷等語;其於偵查時證稱:乙○○所駕駛之垃圾車有無往外側車道行駛或偏離我沒有記得很清楚。垃圾車的右後方的車身,有擦撞到王○○,王○○的機車要倒之前,又壓到後面○○榮所騎乘的機車,垃圾車和王○○的機車很靠近,所以才會擦撞到。…我看到的是垃圾車後面跟機車有擦撞到,然後就直接倒地,並沒有拖行。當時車子很多,大家距離都很近等語。
證人劉○○於偵查時證稱:…那邊是有點彎路,當時垃圾車在左轉彎時,她的車尾掃到一位女士騎的機車,那位阿姨倒下,緊接著一位老先生騎的機車也跟著倒地。…那位女士騎的機車應該是沒有被拖行等語;證人即到場處理事故員警林○○於刑事第二審證稱:現場有三個車道,中間車道並沒有標示禁行機車。…現場路口轉彎處道路是比一般還寬等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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