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合意由臺中榮總就甲○○所受傷害殘廢等級進行鑑定,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上開合意為證據契約,即當事人間以合意就特定訴訟標的所為關於如何確定事實,或以何種方法確定事實之證據方法,就其鑑定之結果,自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合先敘明。




 




2)依系爭附加傷害險第1條第1項約定:「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而依系爭保險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9-4-9 項次「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為殘廢等級7 ,該給付比例為40%,至於所謂「顯著運動障害」,參照該附表註9.3(2)說明,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兩造就甲○○所受傷害殘廢等級是否符合系爭保險附表第9-4-9 項次,有所爭執,經兩造合意送臺中榮總鑑定,該院鑑定結果為「() 甲○○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之兩下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失能者。()1. 甲○○因左側跟骨骨折、右側腓骨幹骨折、右側內踝骨折與右側足部第二、三跗蹠關節骨折而接受手術。2. 甲○○手術後其手術復位為合理之範圍。3. 甲○○左側足踝有左側距骨下創傷退化性關節炎與右側第二、三跗蹠關節創傷性退化性關節炎。4. 甲○○於本院之神經傳導與肌電圖報告中,無顯示特殊異常之處。5.依甲○○之童綜合醫院病歷中,並無提及神經生理檢查異常之處。() 甲○○因雙側足踝創傷接受手術,雖骨折已癒合,但創傷本身亦會導致骨關節炎之產生,而使關節活動不良。」有臺中榮總10077日中榮醫企字第XXXXXXXX號函附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憑。




 




    依此鑑定結果,甲○○就其主張因前開事故意外受傷,其殘廢等級為系爭保險附表第9-4-9
項次之待證事實,已盡其應負之舉證責任。




 




3)新光產物認臺中榮總上開鑑定報告未具理由,故請求本院再次向臺中榮總函詢,經臺中榮總回覆稱:「()正常人之踝部為背曲約30度;蹠曲約50度。甲○○兩膝活動度正常,雙踝背曲10度;雙踝蹠曲20度。()雙側足踝於創傷時關節軟骨於受傷當時已造成傷害,骨折開刀復位僅作用於硬骨,雖有降低關節炎嚴重之程度,但仍有產生關節炎之機會。雖骨折已癒合,病患仍可因為術後關節疼痛及關節炎造成關節攣縮活動不良而『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因病患於985 28日於本院進行手術,本院有其術後超過一年之雙側足踝之X光片,且報告為足踝有退化性關節炎現象。『創傷退化性關節炎』目前屬不可逆之疾病,經治療希望能改善病患之疼痛及活動度,但關節軟骨之傷害無法回復,惟病患術後經治療已超過一年,關節活動度經治療超過一年再增加應屬困難,且病患雙踝關節已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且接受治療超過一年,應無法痊癒至正常生理運動範圍。()鑑定書中記載之『兩下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失能者』,與『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9-4-9項次所稱:『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同義。




 




    又鑑定書所指『兩下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失能者』,是指『各有一大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有臺中榮總100107日中榮醫企字第XXXXXXXX號函附之鑑定書附卷可稽。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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