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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件甲○○雖於981127日以「深頸部感染及膿瘍併呼吸道阻塞」,請領普通傷病給付,並經勞工保險局以981211日保給核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發給981 19日至981116日期間共8日計2,372元在案;嗣甲○○於981210日(勞工保險局收文日期)去函勞工保險局並檢附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稱係於98115日從事機組更新配管工程時遇2次地震後突然感到不適所致,申請改按職業傷害給付98118日至981118日期間之職業傷病給付。




 




    惟查,經本件勞工保險局將彰濱秀傳紀念醫院病歷併全案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其醫理見解認為:「98116日住院記載,咳、呼吸困難、喉痛已有3日;檢查發現為深頸部感染併膿瘍、呼吸道阻塞,緊急手術,有糖尿病。據上述病情,應為自身感染。」等語,有該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意見表附卷可稽。




 




    嗣在審議程序中,勞工保險局為求慎重,再行派員訪查甲○○工作情形及事故經過,並調取其就診蔡順昌耳鼻喉科診所病歷資料,連同訪查報告及全案資料再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其醫理見解認為:「……秀傳耳鼻喉科98116日門診病歷記載,咳痰、喘已3日,吞嚥痛數日,診斷為深頸部感染。……手指受傷不會引起頸部感染。深頸部感染需要一個潛伏期,一般約510日,不可能在1日之內發作。此案非98115日之職業傷病。工業氣體外洩也不會引起深頸部細菌感染。。」等語,有該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意見表存卷可憑。




 




    另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進行審議,亦將相關卷證(含病歷)資料指定其特約專科醫師審查,認定:「病人於98116日於秀傳醫院主訴喉嚨劇痛,吞嚥困難數日,並有呼吸困難,有糖尿病約2-3年,血糖控制約170,檢查發現有深頸部感染及膿瘡併呼吸道阻塞,為細菌性感染。氨氣外洩本身不會引起細菌感染,而所謂當日有鐵屑刺入右手指,亦不會導致隔日即出現頸部感染現象,且公司並證明無事故紀錄。故其所謂之事故與頸部感染無關,非職業傷疾。」等語。




 




    經核上開特約醫師之醫理見解均一致,且各自詳述其診斷及認定之依據,並就手指受傷及頸部感染間所產生之因果關係、工業氣體外洩與深頸部細菌感染之關聯性予以分析說明,復依據該等客觀表現確認甲○○之疾患非屬職業病或職業傷害,未與甲○○之相關病歷資料及一般公認之醫理相違悖。




 




    是以,勞工保險局依據甲○○再次檢附之工作證、診斷書、收據、薪資證明及甲○○就診之蔡順昌耳鼻喉科診所、彰濱秀傳紀念醫院病歷資料,並參酌訪查報告及其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意見,綜合其病灶症狀,認甲○○經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為「深頸部感染及膿瘍併呼吸道阻塞」,非屬職業病或職業傷害,即難謂其所為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3.雖甲○○主張「甲○○於98115日在臺中火力發電廠之2號發電機廠內之燃煤粉碎機從事配管工作,當天下午34時,不慎遭管路沾黏之鐵屑刺入戴手套之右手指,當時同事乙○○目擊並協助清洗傷口,並使用電器膠布包紮後繼續工作,加班到晚上8時許。由於當日晚上6時至7時間連續2次地震,造成工作附近之氣體管、海水管、電氣管、粉塵煤塵、氨氣,可能外洩飛揚,致甲○○全身發熱、感到不適暈眩,另同事乙○○亦感到不適。




 




     翌日(6日)凌晨4時許,甲○○頸部以上到下頷腫脹呼吸困難,到蔡順昌診所就診後,轉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住院治療,並由該院診斷為『深頸部感染及膿瘍併呼吸道阻塞』。據此,甲○○乃先請求98119日至981116日期間共8日普通疾病傷病給付,嗣經甲○○仔細回想罹病前在臺中火力發電廠工作期間所經歷之上揭事實,認為應係工作所致之傷害,因此另向勞保局申請98118日起至981118日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云云。




 




    經查,本件依甲○○之聲請通知證人乙○○證稱:「(與甲○○共事那天的工作過程中有發生什麼特殊情況?)他有出去抽煙,進來後說他頭暈,我說他可能是因為抽煙的關係,他說不是。後來他說有氣味,我有聞但沒有聞到,短暫之後我有聞到阿摩尼亞的味道,但聞到的時間只是一下子而已就又沒有了,我也就不以為意,也沒有感覺那是什麼,之後就做到下班就回家,就跟平常一樣,沒有什麼狀況。如果真的有什麼氣體外洩,那高濃度的氣體就會刺激腦神經讓我當場倒下,也就不會今天還能來這裡,而且那種情形應該是兩個人都會產生那種症狀,不可能只有甲○○有症狀而我沒有,我自己在當天或隔天都沒有覺得怎麼樣,隔天我也去工作,中午休息吃飯時就聽說甲○○去開刀,就是我之前給法院傳真中所說的阿祥跟我說的。




 




    (當天施工過程中,甲○○除頭暈外,有沒有受傷或其他情況?)沒有。(甲○○說你是鐵工,負責焊接,當天你幫他拉管,他拉管手指受傷流血,你幫他用礦泉水沖洗傷口,有無此事?)對,我想起來了,確實有這個事情,我是鐵工,他是電工,他作拉線抽線部分,我們各有各的工作,只是我們要互相配合協助,我們只合作那天他就出狀況了,隔天我才知道。之後他雖然有再來,只是作沒幾天就走了。




 




    (那天你有看甲○○的傷口?傷口有多大?血有流很多?)我記得有傷口,我沒去看有多大的傷口,沒有流很多血,我叫他用擠的把血擠出來,用礦泉水洗一洗這樣,我不知道他摸到什麼受傷,這是我跟他一起工作那天發生的事。」等語,固坦承甲○○當日確有遭不明物體刺傷手指及工地現場有短暫氨氣外洩之情事,然亦明確表示該外洩時間短暫且輕微,伊並未受到任何影響。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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