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 11日產假復職,995 13日陳君要求我自請離職,回家帶小孩這個理由要我離職。陳君說他不滿我之前的工作狀況,在我這之前也有員工被要求自請離職。我沒有特別感覺訝異,對我非常不友善,主管也沒有盡到指導的責任,但我並不同意自請離職,馬上拒絕,當下(995 13日)我馬上說我要提出育嬰假的要求。




 




    陳君表示:「他不希望公司有掛一個空的職缺在那裡,所以她就拒絕我申請育嬰假」,陳君表示給我一兩個禮拜去找工作,還是要我自請離職,也不希望我用育嬰假。




 




    995 13日到22日之前,陳君就有跟吳姓人事主管(以下簡稱吳君)與王○○(以下簡稱王君,財務長)總經理通報。我有直接跟吳君(人事)告知我要請育嬰假,吳君(人事)表示要公司同意我才可以請。




 




    一直到995 22日,我被叫進會議室,公司有個決定,希望雙方可以互相改進,都做一個調整做個重新的配合,要我每個月要做工作檢討,要我當天馬上回覆接不接受每個月做工作檢討。




 




    負責評分我的是陳君,由吳君(人事)做評判,陳君有再次強調,我接受工作檢討,回來工作不能再提出育嬰假的申請。我是希望他給我考慮時問,但是當下我還是只好接受。995 28日公司修改了員工手冊,公司修改了資遣相關規定,在我答應之後就做修改,我覺得很奇怪,但是我沒有印到舊版的員工手冊。




 




    996 10日做了第一次檢討,有留下會議紀錄,當初這個評分表,原本只有A B CD 四個等級,會議中吳君問我的表現是哪個等級,我自評是C ,當下陳君與吳君並無任何異議。




 




    我簽名之後,我收到陳君mail傳來後卻多加了一個C-的等級,而主管(陳君與吳君)就是打給我C-這個等級。第二次檢討會議是997 8日,我覺得主管把我上個月完成的項目都沒有列入評分,原本項目都加入一堆新的內容,我永遠放在評分表上的都是未完成的項目(13項變成9 項)有做完的工作就沒有列出來評分,所以評分都是C C-D 等級,當下說我工作態度有比較積極,但是我收到第二次考核還是C-




 




    而我不太確定這個評分表示不是只有我自己適用,以前我剛進來也沒有看到這份評分表。原本應該998 8 日做工作檢討,後來有意提早到997 28日早上十點進行第三次工作檢討,是比較匆促臨時的。997 2526日就已經明顯提早把打好的評分表傳給我了,幾乎各項目都是D ,只有兩項是C 。開會一進去我就馬上反應,第二次檢討會我做完的項目都未列入評分。陳君表示「你這個問題為何現在才反應,做完原本就是這樣子,就不列入評分了」。




 




    當天我有想要錄音,我要保護我自己,後來被陳君發現了,陳君開始大發雷霆了。吳君(人事)說他要單獨先跟我談,我就逐項跟人事反應,我明明做完的都跟我寫上沒有做完,部門檢討都確定完成了,還是給我打上D 。跟我沒直接關係的項目都算在我頭上,連電腦沒有放進抽屜裡這件事,都把我評比D ,沒有按照公司規定。




 




    997 28當日下午五點,吳君(人事)請我進會議室說:「妳明天不用來上班了,為了公司部門的發展,妳就做到今天」要把我資遣,吳君(人事)說他要結案,在第三次工作檢討報告簽名,但是我有在第三次檢討報告中針對每一項工作狀況做回應說明,並不是如陳君所評分的狀況,而且陳君一直未再出面對於第三次工作檢討內容做回應。




 




    當天就要我簽一張資遣證明單,當下我在會議室沒有簽,吳君(人事)一直跟著我回座位,一直要我簽,要我選擇工作能力不能勝任,一直逼著我簽,後來我只好簽了,但是我有備註在資遣證明上說主管未盡指導之責,指導態度不佳,請求要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當天就把我全部電腦、門禁卡都收走了,997 29日早上才去公司等了三個多小時,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退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吳君(人事)態度非常不佳,我們在會客室等,一直要把我跟我先生趕出去,很怕讓公司其他人知道,想要塑造成我是自願離職的,等我拿到這些文件之後,正在確認文件,吳君(人事)就一直想要把我推出去公司門外。」等語。




 




    參以李○○所提出之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上記載「病患於民國993 12日住院,民國993 13日施行剖腹生產手術,於民國993 17日出院... 」等語,而李○○之請假紀錄亦記載其係自993 12日至開始請產假,亦可佐證李○○上開陳述並非子虛。




 




2、先○○股份有限公司雖辯稱李○○於986 月至991 月間,工作經常發生疏失,造成先○○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人事行政管理上之困難,且增加其他同事業務量,難以達成先○○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其工作表現之期待,並舉如起訴狀第5 8 頁之數例加以說明。




 




    惟先○○股份有限公司所舉稱之上開李○○工作表現不佳案例,經核計有6 例,其中有3 例發生於986 15日至同年9 8 日間,此3 例均係先○○股份有限公司知悉李○○於981025日結婚懷孕前即已發生,且至989 月間即已累計3 例,但先○○股份有限公司直至李○○結婚前,均未對李○○為任何處理,亦未提出任何改善計畫,或與李○○討論,卻於產後李○○要求育嬰留職遭其直屬主管陳○○口頭拒絕後,即對李○○提出工作改善計畫評估,嗣並以其無法通過評估,加以資遣,實難謂先○○股份有限公司對李○○所為之資遣決定與懷孕歧視無關。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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