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額保單,業務員以節稅為理由向客戶銷售,客戶事後以保單無節稅功能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費,業務員該如何處理呢?請看下列這一則案例。
國泰人壽中壢分公司之業務經理高○如於民國95及96年間為向甲○○、乙○○夫妻(以下稱甲○○等二人)二人招攬保險事宜。
乙○○於96年1月17日向國泰人壽購買險別種類為「添運終身壽險」,要保人為乙○○之保單1張。
另甲○○於96年2月26日、同年5月3日分別向國泰人壽購買險別種類皆為「添運終身壽險」,要保人皆為甲○○之保單2張。
乙○○依上開保單約定,每年需繳保費2,867,535元,甲○○上開2張保單每年各需繳保費3,585,087元;乙○○已繳2,867,535元、甲○○已繳7,170,174元予國泰人壽。
甲○○等二人曾於97年1月1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國泰人壽撤銷上開保險契約要保之意思表示等情。其理由為甲○○於96年9月間接獲財政部國稅局對其父遺產稅之核定通知書,該通知書內容係針對甲○○之父生前投保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之款項,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仍應列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甲○○等二人始發現高○如當初招攬上開保險時對節稅之說法過於誇大,系爭保險契約既無前述免稅功能,自係以日後不能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保險契約應屬無效,國泰人壽受領保險費自屬不當得利。
又系爭保險契約既無前述免稅功能,甲○○等二人自得依民法第226條、227條、256條及第259條第1、2款關於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解除系爭保險契約,請求國泰人壽返還已付之保險費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另高○如招攬上開保險時,係以誇大不實之節稅功能詐欺甲○○等二人,致甲○○等二人陷於錯誤而投保,甲○○等二人已於97年1月18日通知國泰人壽撤銷因受詐欺所為簽訂系爭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系爭保險契約自因撤銷而無效,國泰人壽受領保險費亦係不當得利。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系爭保險契約是否因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而無效?
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金錢債務並無不能之觀念。
甲○○等二人主張:國泰人壽售予甲○○等二人之上開保單,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來之保險金仍需課稅,並無免稅功能,則系爭保險契約顯係以日後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等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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