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甲○○於93年6月10日前往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時,已曾述及其曾有氣胸病史,經插胸管治療,93年6月17日肺功能檢查FEV1(第1秒分時肺活量)0.74升,勞保局將該醫院98年6月25日出具之失能診斷書、甲○○98年9月2日(勞保局收文日期)說明書、調取病歷資料及光碟片,送請勞保局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醫理見解略以:「(1)93年6月7日再加保,93年6月10日門診已述及曾有氣胸病史,經插胸管治療,93年6月17日肺功能檢查FEV1(第1秒分時肺活量)0.74升,診斷慢性阻塞性肺病第4期,符合第7-4項第7等級。(2)98年6月25日長期藥物治療診斷失能。98年4月20日肺功能檢查結果及診斷書評估結果應仍符合第7-4項第7等級。(3)等級未加重,不符合失能給付。」
勞保局以甲○○於93年6月7日再加保前之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係屬停保期間之失能程度;甲○○98年6月25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同表第7-4項第7等級,因失能等級並未提高,勞保局乃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不予給付。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勞保局為妥慎處理,將全卷再送請勞保局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醫理見解略以:「93年6月已診斷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93年6月17日肺功能FEV1 0.74升(依門診病歷記載),只能從事輕便工作,故93年6月7日再加保時已符合第7-4項第7等級。」,嗣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98年12月29日98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將原核定撤銷,責由勞保局查明後另為適法處分。
勞保局乃再送請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意見略以:「93年6月7日再加保時已符合第7等級,係依據93年6月17日之檢查結果及慢性阻塞性肺病之學理所認定。」。
另按有關勞保局審核失能給付與否及等級之判定,涉及專業醫理之判斷,勞保局之一般行政員並無此專業知識,難以自行判斷,自應檢具被保險人之醫院診所之診療病歷等資料,送請專科醫師表示意見,以符實情。
且依彰化基督教醫院之醫療暨衛教網頁(From何○○醫師)網頁記載:「慢性阻塞性肺病(以下簡稱:COPD),這是全世界主要的慢性疾病之一,在全世界死亡原因中,慢性阻塞性肺病為第四位。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特徵:漸進性的,無法完全恢復正常狀態的氣流障礙。起因於有毒氣體對肺部產生的異常炎症反應。吸菸是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的主要外在致病因素,吸二手煙者也容易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過度暴露於職業場所的粉末和化學物質,戶內或戶外的空氣污染,會導致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的形成。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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