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即甲○○前於89年4月1日由前投保單位退保,嗣於93年6月7日由南投縣五金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
甲○○於98年6月30日以因慢性阻塞性肺疾,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經勞保局審查結果,認甲○○所患於93年6月7日前之失能程度,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因屬停保期間之失能程度,應不予給付,且98年6月25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失能等級並未提高,乃以98年9月9日保給殘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不予給付。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98年12月29日98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將原核定撤銷,由勞保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嗣經勞保局依上開審定意旨重新審查結果,以甲○○所患於93年6月17日當時,失能程度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其於98年6月30日提出申請時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其於98年6月25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失能等級並未提高,乃以99年1月22日保給殘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仍應不予給付。
甲○○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99年4月28日99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駁回。甲○○仍不服,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勞保局以甲○○所患慢性阻塞性肺疾,於93年6月17日之失能程度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其於98年6月30日提出申請時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其於98年6月25日診斷失能時,失能等級並未提高為由,核定不給予失能給付,是否適法?
本件甲○○前於89年4月1日由前投保單位退保,嗣於93年6月7日由南投縣五金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甲○○於98年6月30日以因慢性阻塞性肺疾,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惟甲○○於93年6月10日前往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時,已曾述及其曾有氣胸病史,經插胸管治療,93年6月17日肺功能檢查FEV1(第1秒分時肺活量)0.74升。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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