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即甲○○前於8941日由前投保單位退保,嗣於9367日由南投縣五金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




 




    甲○○於98630日以因慢性阻塞性肺疾,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經勞保局審查結果,認甲○○所患於9367日前之失能程度,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因屬停保期間之失能程度,應不予給付,且98625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失能等級並未提高,乃以9899日保給殘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不予給付。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98122998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將原核定撤銷,由勞保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嗣經勞保局依上開審定意旨重新審查結果,以甲○○所患於93617日當時,失能程度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其於98630日提出申請時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其於98625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失能等級並未提高,乃以99122日保給殘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仍應不予給付。




 




    甲○○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9942899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駁回。甲○○仍不服,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勞保局以甲○○所患慢性阻塞性肺疾,於93617日之失能程度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其於98630日提出申請時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其於98625日診斷失能時,失能等級並未提高為由,核定不給予失能給付,是否適法?




 




    本件甲○○前於8941日由前投保單位退保,嗣於9367日由南投縣五金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甲○○於98630日以因慢性阻塞性肺疾,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惟甲○○於93610日前往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時,已曾述及其曾有氣胸病史,經插胸管治療,93617日肺功能檢查FEV1(第1秒分時肺活量)0.74升。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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