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病人如果有慢性咳嗽/咳痰,呼吸困難或者曾有暴露在危險因子的病史時,都要考慮COPD。COPD的形成很緩慢,可能在察覺的症狀(像感覺呼吸短促),前幾年就已經發生。因此,大多數被診斷出COPD地患者都是中年或老年人。」是慢性阻塞性肺病之的形成,其特性係很緩慢,而屬慢性病症,通常不易察覺。
上開勞保局特約專科醫師(該醫師之姓名及經歷,經本院要求勞保局提出並附審查意見,以甲○○93年6月10日門診已述及曾有氣胸病史,經插胸管治療,93年6月17日肺功能檢查FEV1(第1秒分時肺活量)0.74升,診斷慢性阻塞性肺病第4期,符合第7-4項第7等級,而甲○○係於93年6月7日再加保,二者僅間隔10日,因慢性阻塞性肺病為慢性病症,認甲○○於93年6月7日再加保前之失能程度,已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上開等級,係屬停保期間之失能程度,甲○○98年6月25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同表第7-4項第7等級,因失能等級並未提高,勞保局乃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不予給付,依該等疾病之特性,尚非無據。
至甲○○不服勞保局該次不予失能給付之處分,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委員會以98年12月29日98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將原核定撤銷,責由勞保局查明後另為適法處分。
勞保局乃再送請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意見略以:「93年6月7日再加保時已符合第7等級,係依據93年6月17日之檢查結果及慢性阻塞性肺病之學理所認定。」勞保局以甲○○於93年6月17日當時失能程度已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甲○○於98年6月30日提出申請時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於98年6月25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合同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失能等級並未提高,仍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不予給付。
(二)甲○○主張其93年6月17日至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時,未經醫師判定為失能,其肺疾尚待治療,其間病況亦有好轉,直至98年6月25日方經醫師判定為無法治癒,自應以98年6月25日為永久失能日,是否可採?
按慢性阻塞性肺病係緩慢形成之慢性病症,且患者通常不易察覺,有如上述。是甲○○於93年6月17日之檢查結果當時失能程度已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於98年6月25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合該等級,依專科醫師審查意見,應屬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情形,此亦符合該等疾病及醫療之特性,本院對該醫師本於其專業性之判斷,有不可替代性,自應予尊重。
甲○○主張其曾有氣胸病史,迄93年間方於彰化基督教醫院就醫,經於治療後,病情已逐漸改善,於98年間係因整理筍園過於勞累,至該醫院看診時,醫師方告知可申請身心障礙相關給付,並無勞保局所稱93年與98年病情相同、等級未加重之情事,係屬其個人主觀認知,與醫理及該症狀特性不合,並無可採。
從而,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過程,勞保局依專業醫師之判斷而審查結果,認甲○○所患於93年6月17日當時失能程度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其於98年6月30日提出申請時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其於98年6月25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第7等級,失能等級並未提高,乃以99年1月22日保給殘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仍應不予給付,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屬有據,並無違誤。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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