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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如果跟公司說已經有投保漁保了,所以不想在受雇公司投保勞保及就保,公司若配合員工,會發生甚麼事情呢?請看以下這一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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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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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真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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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三份保單所示保險金受益權實屬乙○○法轉讓之權利,甲○○與乙○○訂之系爭信託契約,既以上開保險金受益權作為信託標的,則系爭信託契約有關保險金受益權轉讓之信託行為,自因不具可讓與性而無法有效成立,甲○○與乙○○訂之系爭信託契約,形式上雖以保險金受益權作為信託標的,然在保險事故未發生前,卻係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轉讓人身保險契約之相同效果行為,實為脫法行為,依據民法第71條及信託法第5條第1款規定,自屬無效,且縱系爭信託契約未違反強制規定,然因系爭信託契約之約定顯有道德風險之虞,依民法第72條及信託法第5條第2款規定,亦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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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於841229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富邦人壽訂立系爭保險契約,其中包括保額為100萬元之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及保額為506萬元之附加傷害保險附約,甲○○為該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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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久沒有談到『信託』了。今天剛好有一個判決是有關『信託』+『保險』的案例,Richard藉此順便介紹一下信託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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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邦人壽自應依原薪資結構之計算方式,給付丙○○等人自8412月起至868月止之差額,並應依同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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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丙○○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致變更及減少富邦人壽對於承保危險之估計,而同意承保系爭保險契約,此外,甲○○亦不能證明與其心臟病病發身亡無因果關係,富邦人壽自得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之規定及系爭保險契約第8條第1項之約定,解除系爭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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