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甲○○於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自陳:「業務員是承攬性質」、「擔任業務代表並沒有薪資的保障」,益認南山人壽是以甲○○招攬之保險並收取之保險費計算甲○○可領取之報酬,若南山人壽不能繼續保有甲○○已收取之保費,甲○○即需將此部分已領取之佣金返還南山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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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保局上訴雖主張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之前提要件,除必須死亡之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外,死亡原因必須為原先罹患同一傷病或因該同一「傷病」所引起之「疾病」,亦即該疾病是造成死亡結果之最主要因素,換言之,疾病與死亡結果間要具有絕對之必然性而非僅具有一定比例之蓋然性(機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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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他人告知係因甲○○與陳雄共乘上開XXXX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石門鄉台二線往淡水方向29.4公里處擦撞中央分隔島,致二人均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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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八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南山人壽公司壽險部業務代表,已如前述,依兩造簽立之業務代表聘約書第一條約定:「公司授權業務代表於公司獲准營業地區範圍內經營人身保險及年金,並負責將該業績之要保書及其經收之保險費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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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本件被保險人雖然所患疾病與自殺之行為令人有關聯性之連結,但不論由醫學之臨床先例或一般社會之經驗法則就其關聯性而言,仍尚不足以符合社會保險上所謂之「相當因果關係」,亦即無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等語,資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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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件機車車禍案件,導至車上兩人受傷,其中被富邦產物認為的駕駛人為○○沒有駕照,而富邦產物已經理賠強制險156萬左右給其認為的乘客陳雄,富邦人壽轉而依據強制險規定向甲○○求償這15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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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智究竟是否能入主南山人壽,至今仍動態不明。然而南山產業工會以及南山工會青年軍依舊堅守崗位為了多數的員工權益發聲,其中影響勞、資雙方權益最鉅的就是業務員與公司究竟是雇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今天Richard提供一個相關的最新判決,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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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被保險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就在勞工退保一年內,卻因不明原因自殺,被保險人的母親要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給付,卻遭勞保局拒絕。被保險人的母親要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請看下列這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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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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