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保險文章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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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民事執行處再以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北院木一○○司執助卯字第六八七二號執行命令(下稱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收取命令),准許鴻○資產管理公司向南山人壽收取上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扣押命令扣押之系爭還本金十四萬一千三百五十二元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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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資產管理公司對訴外人甲○○有一百二十八萬四千一百十七元及利息、違約金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對甲○○於南山人壽之保險金債權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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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揭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1項、第2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以觀,足見實質課稅原則並不以租稅規避為要件,倘行為人基於合法的考量(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年輕體壯,單純考量保單儲存生息之利率較定期存款之利率為高等等),仍得依該法條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捐;若行為人所為係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者,乃屬是否裁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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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之父乙○○於民國991022日死亡,其繼承人李○○代表所有繼承人申請延期至10033日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於期限內(100627日)補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3筆共計新臺幣(下同)9,881,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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