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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黃○○於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即甲○○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案經北區國稅局於82年1月5日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55,901元,遺產淨額238,005,901元,除補徵遺產稅118,590,940元外,並處罰鍰124,564,900元,因繼承人逾規定期限未申請復查而告確定。

 

   嗣甲○○於83年4月15日主張略以,原核定遺產稅、滯納金及罰鍰總計超過遺產總額,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免徵遺產稅及19筆農業用地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應扣除地價之半數云云,提出更正申請,北區國稅局以83年9月15日北區國稅瑞芳汐徵第XXXXXXX號函復,除將原核定遺產稅變更為114,229,540元外,原處罰鍰仍予維持為124,564,900元,並檢送核定通知書乙份(未重新發單)。

 

   甲○○復於83年10月12日就遺產稅部分申請復查,案經北區國稅局以本案核課處分已告確定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在案。

 

   嗣北區國稅局於88年5月26日辦理被繼承人黃○○遺產稅抵繳時,發現抵繳土地有面積誤植情事,經更正後,變更核定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納稅額為242,777,901元、230,358,901元及114,002,740元。

 

   甲○○於97年6月20日、97年8月22日繕具申請書,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第2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更正遺產總額、退還溢繳稅款,並撤銷超過遺產總額之欠稅執行,經北區國稅局以97年11月7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XXXXXXXX號函否准所請。

 

   甲○○不服,提起訴願,財政部98年3月2日台財訴字第XXXXXXXX號訴願決定,以北區國稅局未依限答辯為由,將前開97年11月7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XXXXXXXX號處分撤銷,著由北區國稅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北區國稅局旋以98年7月14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XXXXXXXX號函復,仍否准其請;甲○○提起訴願,財政部99年2月4日台財訴字第XXXXXXXX號訴願決定:「原處分(98年7月14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XXXXXXXX號函)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到本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另為處分。」

 

   嗣北區國稅局依訴願決定撤銷意旨重行審酌後,以99年4月15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XXXXXXXX號函,准予核減遺產總額9,180,110元,更正核定遺產總額為233,597,791元、遺產淨額221,178,791元、應納稅額108,494,674元及罰鍰124,564,900元(下稱原處分)。

 

   甲○○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XXXX號判決(下稱更審前原審判決)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年度判字第XXX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下稱本院廢棄判決),嗣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訴更一字第XX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甲○○仍不服,遂提起上訴。

 

 

*關鍵字:行政救濟、稅務規劃、實物抵繳、遺產稅規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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