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有相當期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

 

   至雇主所營事業因生產方式之改變或營業方向調整,其局部單位工作減少、人力裁減,非屬「業務緊縮」。查中國力○係以「公司財務會計業務電腦化完成,業務量縮減,人力過剩」即電腦化後業務由人工轉為電腦,業務自然減縮為由,乃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有中國力○(九十二)年力會字第XXXXXX號簡便行文表可參。

 

   並非公司因相當期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減少,致其整體業務縮小範圍,核與上揭規定「業務緊縮」尚屬有間。再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雇主雖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惟依該款規定,雇主除須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外,尚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依中國力○會計主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所提出之財務部會計處工作報告,並無中國力○所稱因電腦化於八十六年間即預定將冬山水泥廠成本課會計人員精簡為二人之情形。

 

   且甲○○遭終止勞動契約前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中國力○冬山水泥廠管理組事務課尚新招募、聘僱辦事員一名;況且成本課之人員可與同屬冬山水泥廠所屬單位如包裝課、管理組事務課互調乙節,亦有中國力○冬山水泥廠產業工會證明書可參,是中國力○並非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甲○○,亦與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不符。

 

 

*關鍵字:開除、沒賺錢、勞動規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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