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癌患者如醫囑需接受復健治療,則以診療當日蓋一次卡,可接受六次之復建治療,又如需化學治療則自診療當日蓋一次卡起,至次月底前均可接受治療,不須再蓋卡。」


 


    興農人壽辯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二條有關「同一療程」之診療僅得在健保卡註記一次,且以六次以內治療為限,係指同一療程之復健治療為一次門診,甲○○先後到洪外科醫院104次,實乃屬各該次門診治療所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應分屬於18次門診治療之同一療程,僅得請領18次門診給付云云,顯係任意曲解法令規定,自無可取。


 


(三)興農人壽應否給付甲○○91626日起至92415日止在洪外科醫院做門診復健治療一0四次之門診醫療保險金468,000元?


 


    另查,依兩造所訂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款即「興農癌症終身醫療保險附約」第十三條、「興農癌症終身醫療保險」主約第十四條約定「被保險      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未住院或出院後繼續接受注射化學治療、X光、放射線治療及其他必要之外科處理之門診醫療時,每次門診醫療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則依兩造上開約定,顯已將興農人壽此項「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範圍限於甲○○接受「注射化學治療、X光、放射線治療及其他必要之外科處理之門診醫療」項目


 


    ○○主張其自91626日起至92415日止在洪外科醫院所做「 門診復健治療」,係屬於前開約定條款所指「其他必要之外科處理」云云,惟為興農人壽所否認。


 


    ○○雖提出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洪外科醫院洪正義醫師證明書為憑,惟查,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雖記載「醫師囑言:病人因惡性乳癌腫瘤術後、化療後併發症,如期放射後續治療,必須癌症門診復健治療,故轉診至就近外科醫院做『其他必要之外科處理』。」。


 


    經本院向成大醫院函查所稱「其他必要之外科處理」之意義,成大醫院函復稱:「一、病人因乳癌接受局部手術、化學治療、局部電療。因術後且合併電療常會併發局部肌肉攣縮,故需長期復健,且乳癌常好發局部和淋巴轉移,需持續身體檢查,因此吾等建議病人前往有外科或腫瘤科和復健科的醫院。


 


    二、因乳癌手術會引起局部肌肉痙攣,需視病人情況做適當的復健,跟化療無關。三、門診復健治療為治療手術引起之後遺症及非必要之外科處理,但病人係患乳癌,需請一般外科醫師長期追蹝是否有局部或遠處轉移。四、『其他必要之外科處理』意為『若病人在追蹤中發生局部復發或傷口問題,需借重外科醫師專業能力,做適當之處理』。五、病人於乳癌手術後,輕則局部肌肉萎縮、局部淋巴回流不順,重則導致手部功能受限,故須復健科醫師視情況給予適當之治療。」


 


    依上開函文可知,復健科醫師所為門診復健治療則為治療手術引起之後遺症及非必要之外科處理,因之,○○於洪外科醫院所為有關門診復健治療104次部分,顯係屬「非必要之外科處理」,自不在前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範圍內。


 


    ○○依兩造所訂立「興農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四款約定,請求興農人壽應給付甲○○10,1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210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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