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87年10月10日向三商美邦人壽投保二十年繳費終身壽險,附加二十年繳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約定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二千元。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三商美邦人壽應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各項保險金。住院日數在三十日以內者,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超過三十日者,按一點五倍即三千元給付住院保險金;且就被保險人出院療養應按住院實際日數乘以住院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即一千元給付出院療養金。
甲○○於91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0月28日止,因慢性腎衰竭疾病住院。甲○○於91年11月間申請理賠,主張三商美邦人壽應給付住院保險金162,000元,及出院療養金64,000元。
三商美邦人壽於93年12月22日,理賠14日住院保險金42,000元,餘184,000元未付。
三商美邦人壽主張系爭保險契約理賠應以甲○○必須住院治療部分為限。甲○○自91年9月10日以後之住院,不符全民健保之住院條件,台中榮總鑑定結果亦認甲○○並無住院之絕對必要,顯見該段期間,係甲○○得出院故意不出院而自費住院,其費用不在保險人負擔之範圍內,自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且縱使甲○○所主張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存在,然該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自93年10月28日起,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甲○○遲至94年7月8日方起訴請求,三商美邦人壽得拒絕給付。
於是甲○○只好提起訴訟,請求三商美邦人壽給付。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三商美邦人壽除業已給付之42,000元外,應否再給付甲○○1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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