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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


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兩造之聘僱契約書第1條約定:「合意事項:受聘人(按指甲○○等三人,下同)同意接受..本公司之指示、管理及監督」、第4條第1項約定:「權利義務:雙方依本契約之約定成立勞僱關係,在一方於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除應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外,受聘人並應遵守本公司所制定之『業務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第6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之條款、相關工作規則均為本聘僱契約之構成部份;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於營業處所揭示修訂本契約條款及相關工作規則之內容,..」,有聘僱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再三商人壽公司工作規則第2條規定:「適用範圍:凡依勞動或聘雇契約受雇於本公之同仁皆適用本規則」、第8條規定:「遵守之紀律:同仁須遵守勞動或聘僱契約約定之事與相關行為準則之規定,並善盡職務範圍內的責任,依循工作倫理的層級指揮監督關係執行業務」,上開工作規則雖未具體載明甲○○等三人不得在他家保險公司兼職或兼售他家保險公司之產品,然甲○○等三人既為三商人壽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如同時在他家保險公司兼職並兼售他家保險公司產品,自足以影響三商人壽公司產品之銷售量,並違反對三商人壽公司之忠誠義務,而有違上開工作規則規定,是三商人壽抗辯甲○○等三人在三商人壽公司任職期間,又在太陽公司任職並兼售他家人壽保險公司保險產品,而有違反上開工作規則第8條規定,且其情節自屬重大,三商人壽自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自堪採信。


 


    再查,本件三商人壽於證人王雪等人以9252日報告書報告上情,經三商人壽公司內部會簽意見後,隨即於同年58日以函通知甲○○等三人於925 22日起解除雙方所有合約關係。


 


    上開函說明欄雖載明:依援引本公司承攬合約書約定,將於92522日起解除雙方所有合約關係,惟兩造間係成立勞動契約,並無承攬契約存在,已詳前述,是三商人壽在該函中雖載明援引承攬合約書約定,惟參以其亦載明解除兩造間所有合約關係等語,應認並不影響其係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真意),並未逾越前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應於知悉30日內為之規定,自無不合。


 


    再上開函業經甲○○等三人收受等情,有甲○○等三人三人於92513日發給三商人壽公司,載明:「..查公司連續以非法終止及解聘本人業務襄理


(甲○○等三人之存證信函上則載明係業務經理)及業務承攬合約,嚴重損本人名譽及業務權益,現依法通知於92612日終止及解除本人與公司之一切勞務合約關係,..」等語之台中何厝郵局第1178117911 80號存證信函影本3份在原審卷為證。


 


    足認甲○○等三人確已收受三商人壽上開9258日通知函,甲○○等三人抗辯其未收受上開9258日函,自無可採,是三商人壽主張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業經三商人壽公司合法終止,堪信為真。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經三商人壽於9258日發函為自同年月22日起終止之意思表示,該勞動契約自92522日起即經三商人壽之合法終止,甲○○等三人於三商人壽合法終止後,再以三商人壽違反勞動契約為由,向三商人壽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自不生合法終止之效力。


 


   從而,甲○○等三人主張兩造間勞動契約業因三商人壽違反勞動契約經其終止,因而請求三商人壽給付如聲明所示之資遺費,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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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