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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查獲甲○○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預售屋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2,456,400元、出租高雄市○○區○○路○○號7樓房屋之租賃所得24,567元,及取自○禎牙醫診所執行業務所得6元。

 

   經審酌甲○○雖於100年3月22日補報財產交易所得12,456,400元及補繳稅 款4,906,297元,惟係於調查基準日100年1月28日之後所為,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乃按所漏稅額4,903,080元依漏報所得有無填報扣免繳憑單比例處以0.2倍及0.5倍之罰鍰計2,451,539元。

 

   甲○○不服罰鍰之處分,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甲○○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基於權力制衡原則,行政法院對行政行為得進行司法審查,然在權力分立底下,行政法院對行政行為僅能作合法性審查而不及於妥當性審查,對於立法機關賦予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限,於其有逾越權限及濫用權力之情事時,認為其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即是此意。

 

   又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2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其中上級機關或長官對下級機關或屬官為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雖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然而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機關依其行政規則,經由長期之慣行,透過上開平等原則之作用,產生外部效力,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作用(學說上稱「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行為如違反該行政規則,亦屬違法。

 

   查裁罰倍數參考表(含使用須知)係財政部對所屬稅捐稽徵機關,關於對稅務違章案件為處罰行使裁量權事項,而訂頒之裁量基準,依上述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裁罰時,如有違反該參考表(含使用須知),即屬濫用裁量權限而違法。

 

*關鍵字:奢侈稅、稅務規劃、逃漏稅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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