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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前的殘廢為「一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則可請領保險金額之60% ,倘因「一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未列入附表視力障害殘廢之一,即謂無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可供扣除,認以前的殘廢以0%計算,而可獲理賠保險金額之60% 60%-0%=60%),反較訂立保險契約前已「一目失明」者為多,顯然失衡。




 




    且系爭二契約就保險事故所致殘廢,約定可合併以前的殘廢請領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既未限制「前殘廢」及「後殘廢」均須符合殘廢程度附表所列之殘廢程度,始可合併計算殘廢等級,則解釋上,所謂應扣除之「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亦不應以附表所列之殘廢程度為限,否則有失事理之平。




 




    是張○○以前因眼疾導致右眼視力減退至0.04,係屬「一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情形,附表雖未將「一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列入殘廢等級,惟附表視力障害將「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列入殘廢等級4 ,給付70%    保險金,將「一目失明者」列入殘廢等級7
,給付40% 保險金,則「一目失明」合併「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給付比例由40% 增為70% ,即增加30%




 




    據此並斟酌附表將「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列入殘廢等級5 ,給付比例為60% 之情形,本院認為合併張○○以前右眼視力障害「一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請領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而應扣除以前右眼視力障害視同已領保險金部分應為保險金額之30 %,始為適當。




 




    故張○○因意外事故致左眼視力減退至0.06以下,合併其以前右眼視力減退至0.04,固可請領「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之60% 保險金,但扣除其以前右眼視力障害視同已領30% 之保險金後,張○○可請領保險金額30% 60%-30%=30% )之殘廢保險金。旺旺友聯、宏泰人壽上開抗辯為可採,張○○上開主張,核不足取。




 




    綜上所述,張○○依保險契約,請求旺旺友聯、宏泰人壽給付,其請求之金額,在旺旺友聯公司給付150 萬元(5000000 ×30%=0000000
)及自967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利息、宏泰公司給付60萬元(2000000 ×30%=600000)及自968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利息範圍內,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旺旺友聯、宏泰人壽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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