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綜合上開約定,並參酌丁○○係中華航空錄取之機師培訓人員,於培訓完成時將擔任飛行工作,而飛安之維護,攸關乘客、機員生命、財產之保障,從事飛航任務之機師,必須確實遵守相關航空法令、操作流程,審慎明確執行飛行工作,不得有絲毫投機取巧、模糊不清之行為,否則將危及眾多生命、鉅額財產之安全,機師對雇主所負應忠誠履行飛行任務之注意義務,其程度當較其他從事不具公共危險性業務之勞工為高,及中華航空之企業形象、評價、商業競爭力暨紀律之維持等情,認具有一定良善品德並足資信賴之人格,乃飛行人員之基本要件,若因品德問題導致事業主對其能否妥適執行飛行職務已喪失信賴性,依上說明,事業主自得依雙方約定終止契約關係。


 


    因此,本院認系爭行為準則第7條、第9條,系爭94217日承諾書第1條、第2條第1項,系爭訓練費用賠償辦法第8 條,系爭941216日請求中華航空從輕發落之承諾書等約定均未違反公序良俗、強制禁止之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認上開約定為合法、有效。


 


    ○○在正式經中華航空受僱擔任正式機師、副機師前之階段(包括錄取為培訓機師前之申請階段及錄取後之訓練階段),中華航空自得審查其品德,作為是否通過機師培訓訓練之重要參考標準。


 


    ○○接受中華航空之訓練,係為將來受雇中華航空從事民航機駕駛工作,然其於受訓期間,既有上開品德瑕疵,顯已不具備從事機師之基本條件,難期待將來受雇中華航空,能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中華航空依上開系爭飛航機師培訓契約、承諾書等約定將其退訓,終止雙方間之訓練契約,自屬有據。


 


    又中華航空並非單純以丁○○於受訓期間與男學員在受訓校區內玩脫衣  遊戲之事由終止系爭契約,而係在詳細調查訪談後,以丁○○有於受訓期間與男學員在受訓校區內玩脫衣遊戲、與他名學員有不正常男女交往行為、接受中華航空調查時未據實陳述,及於工作申請表為不實填載等情,認丁○○不具備機師所需誠實及足資信賴之人格,而其他學員雖參加脫衣遊戲,但情節不重,且於調查時均據實陳述,坦誠過失,並虛心接受處分,而依情節輕重,決定將丁○○退訓、終止系爭契約,飭令其他學員悔過,難謂有失公平。


 


(三)中華航空得否依系爭飛航機師培訓契約、承諾書等約定,請求丁○○等三人連帶賠償新台幣2,152,022元及自953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查中華航空與丁○○於系爭942 17日承諾書第2條第1項約定:「訓練期間若因品德原因退訓,願賠償華航已用之一切費用(含訓練費、生活費及受訓津貼等)。」;於系爭訓練費用賠償辦法第8條第1 項約定:「賠償責任:()『培訓機師』於參加機師養成訓練期間,若自動申請退訓或因品德原因退訓,應按本辦法規定賠償本公司已用之一切費用(含訓練費用、生活費及受訓津貼  等)。」。


 


    而丁○○因品德重大瑕疵,由中華航空依約將其退訓,終止雙方所訂之系爭飛航機師培訓契約,業如前述,且丁○○應賠償中華航空訓練費用及損失之金額為新台幣2,152,022 元,及自95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丁○○自應依約如數給付中華航空上開金額及利息。


 


    又依系爭94217日承諾書、丁○○個人資料表所附保證書之約定,丙○○、甲○○為丁○○之連帶保證人,就丁○○對中華航空所負之賠償責任,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而如前述,丁○○應賠償中華航空訓練費用及損失之金額既為新台幣2,152,022元,及自953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丙○○、甲○○自應就此項債務對中華航空負連帶給付責任。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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