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等五人起訴主張:




 




()甲○○等五人5人為乙○○之母親、配偶及子女,由居住地之社區守望相助隊以被保險人乙○○向國泰世紀產物與國泰人壽國泰產物公司投保團體健康傷害險100萬元,及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傷害險200萬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及500萬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




 




    嗣被保險人乙○○於98621日因車禍受傷,送至彰化市秀傳紀念醫院急診,並於98621722分死亡。國泰世紀產物與國泰人壽二人認為乙○○係飲酒後駕車,血液內所含酒精成分達137mg/dL,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屬契約約定之除外責任,因而否准甲○○等五人請領保險金額。




 




    惟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欄內記載「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甲、顱內出血,先行原因:頭部外傷、駕駛汽車失控發生車禍」。




 




()被保險人乙○○於98621日因車禍受傷,送至彰化市秀傳紀念醫院急診,其急診病歷記載「98621日上午540分由119送入到院時已無自發性心跳、呼吸,現經過30分鐘CPR仍無自發性心跳、呼吸,並向家屬解釋病情後宣告CPR無效,然後協助辦理出院,由家屬陪同送至殯儀館。」由此可知被保險人乙○○在送至醫院前已經死亡,而秀傳紀念醫院所做的檢查是以「抽血」方式檢驗出被保險人乙○○有酒精濃度為137mg/dL




 




    由「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975月醫事會刊中指出,應以尿液及眼球液用於死因判定時,可以鑑定是生前或死後由於身體腐敗產生之自發性酒精。」




 




    再由醫學文獻證明在死亡前後可能會存在的物質有交互作用,如異丙醇乳酸(Lactat)、乳酸脫氫Lactat dehydrogenase),而在敗血症、休克、或是死亡前後,身體會大量的產生乳酸及乳酸脫氫,因此使用此種方式將使得測定的結果異常上升,或甚至有偽陽性的可能。故被保險人乙○○所測得之酒精濃度應為不正確。再者被保險人乙○○之妻稱在車禍前晚只有只吃燒酒雞,並未飲酒,亦可知被保險人乙○○之酒精濃度是否有137mg/dL之高數值,值得商確。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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