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5年。」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前段、中段(98422日已修正)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9635日已修正)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94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十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78%。()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12)其他科別:43%…。()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亦經財政部9547日台財稅字第09504513230號令核定「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在案。




 




    復按「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誠實記帳、申報,特訂定本要點。」、「適用本要點之案件,應依規定設帳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執行業務(其他)所得之損益申報,…。」




 




    「每年書面審核核定之案件,得抽查10%。抽查之案件,應依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如經2次調帳通知,業者逾期未提送,則逕按財政部頒訂之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亦為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第1點、第2點及第7點所明定。




 




    上開費用標準及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乃財政部及南區國稅局各本諸中央主管機關之地位或權責就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應如何調查、審核及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所為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之規範,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相符,自得援用。




 




(三)本件甲○○係信○○診所之合夥人,該診所依書面審核作業要點規定申報94年度純益率,經甲○○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該診所收入總額111,319,931元,費用總額89,055,944元,全年所得額22,263,987元,並按合夥比例12.66%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2,818,621元,南區國稅局初查原按書面審核作業要點從其申報數核定該診所全年所得額22,263,987元。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