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關於甲○○每日工作時間為何?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部分:




 




    兩造就除星期日及農曆過年期間不上班外,其餘日期均須上班之事實,並不爭執,已如上述,至於每日上班時間甲○○主張自上午930分至晚上9點,共計11.5小時云云,惟為乙○○所否認,並辯稱:甲○○起先是工作68個小時,月薪45萬元間,後來證人表示無法配合我的時間,所以我才找甲○○來上班,我與甲○○約定甲○○上全天班,不超過8小時,一天上3節班,月薪8萬元,不另外加發加班費及年終獎金等語。




 




    經查甲○○就其主張雖提出飲食紀錄表2份為證,並請求傳訊證人李○○。惟乙○○否認該2份飲食紀錄表為甲○○任職之長○診所之飲食紀錄表,且觀諸甲○○所提本院卷第72頁所附之飲食紀錄表,乃長○新世紀醫院,院址為臺北市○○路○段36號,與本件甲○○任職之內湖長○診所,其院址為臺北市○○○路○段64號,顯不相同,縱該飲食紀錄為真正,亦難認該長○新世紀醫院所載之門診時間即為甲○○任職之內湖長○診所之門診時間。




 




    至於甲○○所提本院卷第73頁所附之飲食紀錄表,依其上記載,雖為甲○○任職之內湖長○診所,院址為臺北市○○○路○段64號,其門診時間部分則已被撕毀半頁,無法看出其記載,經本院命兩造提出完整之內湖長○診所飲食紀錄表,甲○○則無法另行提出,而依乙○○所提出之內湖長○診所飲食紀錄表其門診時間記載為上午9點至12點,下午3點至6點,晚上7點至9點,自應認乙○○所提之飲食紀錄表為真實,乙○○所辯上班時間每日8小時乙節為真實。




 




    況證人李○○經本院傳訊經隔別訊問,亦證稱:(問:你原來是在乙○○診所擔任藥師?) 我於89年起擔任乙○○診所藥師,於912月底離職。「 (問:你在職期間甲○○是否也擔任乙○○診所的藥師?)是的。」、「 (問:是否知道甲○○工作時間如何約定?)他工作的時間如何約定我不是十分清楚,因為那時我準備離職,我只知道他下午一點半上班,下午幾點下班我不清楚,應該是工作8個小時,我離職後甲○○就擔任全職藥師,一天工作8小時,我在職的時候,我工作半天,甲○○工作8小時。」等語,核與甲○○之主張不相符合。




 




    此外,甲○○對於其上述主張每日工作11.5小時或確有加班情形,既未能提出上班簽到、打卡或任何加班相關資料或為其他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甲○○上述主張為真實。




 




    綜上,乙○○主張甲○○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點至12點,下午3點至6點,晚上7點至9點,每日工作8小時等情,為可採,又如上所述,甲○○每週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六,依此計算,甲○○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8小時 (8小時×6=48小時),並未逾勞動基準法第30條所規定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之規定,故甲○○並無延長工作時間情形。




 




(二)關於甲○○有無於假日及特別休假時間工作?




 




    甲○○除星期日及農曆過年期間不上班外,其餘日期均須上班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上述,故甲○○主張其於假日及特別休假時間均工作乙節,應堪認為真實。




 




(三)關於甲○○之月薪為何,每月所領之100,000元,是否包含加班費及年終獎金?乙○○應否再給付上開加班費?




 




    經查甲○○每月固定領取100,000元報酬,任職期間未領取加班費之事實,亦如上述,自堪信為真實。惟乙○○辯稱:每月支付甲○○10萬元,已包括平日及特休假、國定假日加班費在內,甲○○實際上每月薪資是80,000元等語,核與證人李○○於原審所證稱:其月薪50,000元,一年領600,000元。




 




    藥師薪資為每日上班1小時,月薪10,000元,每日上班4小時,月薪40,000 (含執照費)等語及於本院證稱:其離職後,甲○○上全天班,月薪8萬元等語相符,自堪信為真。而甲○○每日工作8 小時,已如上述,依此計算,甲○○之月薪應為80,000元。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