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原係南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美公司)所有,該公司曾就系爭車輛向明台產物投保汽車意外險,該公司於民國95年8月4日將系爭車輛所有權讓與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即委託第一汽車代檢廠辦理過戶等事宜。
南美公司復將其向明台產物投保之強制險、意外險、竊盜險等多項險種之被保險人一併變更為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並由明台產物之代辦人補登保險卡予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嗣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蔡○○於95年9月6日中午12點48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路○段279巷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因疏於注意與吳○○發生車禍,致吳○○受有頭部外傷引起顱內出血合併心肺衰竭死亡。
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後與吳○○之家屬吳○麗達成和解而支付和解金新臺幣(下同)255萬元(含保險理賠金)。
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檢附相關資料向明台產物申請保險理賠,明台產物僅就強制責任險部分給付150萬元保險金,至於任意責任險部分之保險金100萬元,則拒不理賠。
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爰依保險契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查系爭車輛原為南美公司所有,曾向明台產物投保強制責任險及任意險(包括竊盜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及汽車乘客責任險),保險契約自95年3月3日起生效,嗣南美公司於95年8月4日將系爭車輛讓與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並委託第一汽車代檢廠辦理過戶及保險契約權益移轉事宜,強制責任險部分於95年8月4日變更被保險人為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任意險部分則於95年9月15日始變更被保險人為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其保險契約內容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95年3月3日至96年3月3日,保險證號:0P00000000,保單批改生效日期:95年8月4日12時起。
(二)汽車竊盜損失險,保險期間:95年3月3日至96年3月3日,保險證號:XXXXXX,保單批改生效日期:95年9月15日14時18分起,保險金額11萬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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