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此,保險金請求權人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請求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舉證之責。於此情形,如保險人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號判決要旨參照)。




 




    換言之,請求權人僅須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保險人即有給付保險金之義務,如保險人主張有拒絕給付之除外事由,即應由保險人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經查,本件蕭○○於登南湖大山之途中發生死亡之結果,且經檢察官相驗其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臟衰竭(猝發),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該署調閱100 年度相字第XXXX號相驗卷查核無訛,堪以認定。




 




    次查,蕭○○因係於100 8 11日下午2 時許,在南湖大山710 8.1 公里處登山休克當場死亡,經通報後由梨山消防隊梨山分駐所宜蘭南山派出所及山清山警分梯次上山搜救,於100 8 12日始將屍體運回,而報請檢察官相驗,有前述相驗卷附警察局陳報單及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可按,故並無任何急救過程之相關病歷資料,且未經解剖,嗣經本院依職權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查詢蕭○○查詢其於死亡前5 年之就醫紀錄,其均無任何於特約醫療院所就醫之紀錄,有該局101 1 17日健保北字第XXXXXXXX號及101 2 7 日健保桃字第XXXXXXXX號函在卷可按,致亦無從送鑑定以判斷其發生急性心臟衰竭之具體原因。




 




    再查,證人李○○於本院作證證稱:「(問:與蕭○○是否認識?)是我們是爬山認識的,我們都有固定爬山,我們大概一個月2 3 次,我們有分郊山與高山,平常都是爬郊山,蕭先生與我爬過3000公尺以上的有合歡群峰、奇萊南峰、南華山等」、「(問:有無爬過南湖大山?)這一次就是要爬南湖大山,離上一次爬高山大約有2 個月左右」、「(問:這次爬山前,蕭先生身體有無異狀?)不清楚。我只知道他當天出門的狀況,他當天精神狀況什麼都很好,我們有邊走邊照相,在他死亡前100 公尺狀況都還很好,他死亡的地點大概為海拔2000多公尺,從出門到死亡地點,天氣狀況都很好,其他人亦無感覺有不舒服之情況」




 




    「(問:登高山之情況與登郊山之裝備有何不同?)不同,登高山屬於重裝備,會有禦寒的衣物及食物。一般而言我們在登山口會做熱身運動,但因為我們平常有在爬山故並沒有做行前的體能測驗。登高山必須保持平日運動的習慣,蕭先生運動做得很勤,他會每天去爬山,爬山的時間不一定,有時候是一整天的,他的運動就是爬山」




 




    「(問:從登山口出發之後至710 林道至710 林道8 公里處,這一段路程爬山之坡度如何?)屬一般坡度,是正常步伐,不需手腳併用」、「(問:在8 公里處休息多久?)大概10幾分鐘」、「(問:從8 公里處出發後,多久的時間或距離蕭先生就發生事情?)大約100 公尺,我聽到蕭先生大叫一聲,其距離我大概67 步的距離,我回過頭去時他已倒在那裡。我並沒有聽到他的病痛呻吟聲,他就倒地」




 




    「(問:有無見過他倒地過程?)沒有,因為我走前面」、「(問:為何會在該處休息?)因為該處有一個休息處,較平坦的地方,2 3 公里處都會有一個」、「我們現在有禦寒衣物就算重裝備,其餘就請導遊揹。蕭先生本人亦沒有著重裝備在身上」、「(問:上述從8 公里處休息處至蕭先生出事地點大約走了多久?)2 3 分鐘」等語,核與另一隊友蘇○○於警詢時陳述:「我們行走至710 林道8 公里處休息照相,休息後走至8.1 公里處,蕭○○突然叫一聲就倒地,我們同伴5 人立即查看並作簡易CPR 另立即通知隨行的醫生林○○查看急救,醫生林○○看過後急救無效,同行山友徐○○就立即以手機打119求援,我們就在原地等待救援」




 




    「(問:蕭○○平時身體有無何種疾病?)他加入登山會至今從未發現他有任何疾病」、「(問:蕭○○在出門前是否有身體不適的情形?)都沒有,我們一路還跟他聊天,沒有發現身體有任何異狀」等語,及林○○陳述:「同行嚮導發現通知我,依個人從事醫師本職判定應該為休克死亡」




 




    「(問:死者平時身體狀況?)身體健康,據我了解沒有慢性病」相符,並與甲○○、乙○○所提出協會登山時間次數表影本內容相符,足見蕭○○平日身體狀況良好,並無任何疾病,常登山岳,亦未曾有登山不適之情形,而此次係因登高山,且於登臨海拔2000公尺以上之高山,而發生急性心臟衰竭死亡之結果,確屬一偶然而不可預見者之情形,且與其突然登臨至海拔相當高度之高山等外界環境之改變,應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則依經驗法則,此發生應認係屬外來。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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