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8381日起至95228日止、9532日起至1001231日止,受僱於台南市政府之北○區公所擔任臨時人員,工作內容為海汕造林巡視,離職前6個月月薪為17,880元。


 


乙○○自8281日起至95228日止、9536日起至1001231日止,亦受僱同區公所擔任臨時人員,工作內容為該公所環境整潔衛生及美化綠化相關事務。離職前6個月月薪為17,880元。


 


乙○○自9471日起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北○區公所自9471日起為乙○○每月提繳其月薪百分之6之退休金。


 


 甲○○、乙○○於952月間提出辭職書記載「職因生涯規劃及與公所契約屆期,擬工作至95228日止辭職,請鈞長核示。」經改制前鄉長洪○○分別批示「續用」、「自9536日起繼續僱用」,二人並於同年31再與北○區公所簽立臨時人員僱用契約,僱用期間分別自9532日、36日起,均至1230日止。


 


  北○區公所於1001017日以所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二人「台端於本年1231日已滿65歲,因此本年契約期滿後,不再續僱」。


 


  甲○○、乙○○主張其請求退休金應分別自受僱日即8381日、8281日起算年資,若有理由,則甲○○、乙○○分別得請求之退休金為581,100元、429,120元。


 


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甲○○與乙○○之工作性質是否屬事務管理規則所稱之工友?


 


1.按勞基法適用於一切勞僱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勞基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勞基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在北○區公所任職期間有無勞基法之適用,即應視其是否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合先敘明。


 


2.本院就所負責工作內容是否適用勞基法乙節,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經其函覆稱:「說明:……二、依本會8715日台(86)勞動一字第56414號及87416日台(87)勞動1字第13435號函意旨,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自877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所僱用之臨時人員如其所從事工作與前開人員相同者,即屬前開人員範圍,應自是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三、另依本會961130日勞動1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97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該公告所稱『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係指除公務人員(即依各種公務人員人事法令進用或管理之人員)、約聘僱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86年公告指定自877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等人員以外,與公部門單位有勞雇關係之工作者。」等語,有該會10236日勞動1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足憑。


 


3.又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亦曾就事務管理規則適用疑義為函釋:「查事務管理規則第328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就現行實務而言,事務管理規則所稱之工友:係指受僱政府機關、學校、從事電工、木工、油匠、信差、花匠、廚司、雜役等提供事務性、勞務性服務之人員。…又查,加強工友管理及訓練實施要點壹之二規定,技術工友:係指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而能勝任實際工作之工友。普通工友:除技術工友外,其餘擔任各項勞務工作之工友。依此,不論技術工友或普通工友已有所司之工作。


 


    又同要點參之一規定:各機關對於工友之工作得採集中、不固定方式輪派工作,俾充分彈性運用人力,做好服務工作。是以,有關工友(技工)之工作項目與內容,原則上係依其工作卡及工作須知之規定,惟為彈性運用工友人力,各僱用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採集中、不固定方式予以指派工作,以充分發揮人力效能」等語,有該局8791687局企第022250號函附卷可佐。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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