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甲○○之眩暈症狀雖非特殊症狀,原因繁多,但外傷後伴隨眩暈乃屬常見,且甲○○在系爭交通事故發生前,從未有眩暈之病史等情,則有臺安醫院96 1 29日(96)醫發字第060號函及健保出院病歷摘要各1份附卷足參。


 


    衡諸一般常理,病患在其身心不適赴醫求診時,為求能儘速獲得醫療上之救助,以根治或抒緩其病痛,殊無可能在醫師問診時,故為虛偽不實之主訴,益徵甲○○之眩暈症狀與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本院依前揭事證,堪認甲○○之眩暈症狀應係其頭部受有前開外傷後所引起,是富邦產物空言否認,殊無足取。


 


(二)該眩暈症狀是否符合保險給付標準規定之第7等級殘廢程度?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又保險給付標準業於9468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而修正前之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160項,並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定之。前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七、第7等級:新臺幣55萬元。」


 


    另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精神神經:神經障害類附註欄第5項則規定「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疾病起因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前頭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二)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是由上揭規定可知,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精神神經:神經障害類附註欄第5項第2款之殘廢給付,非必須以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經治療或復健後,確定不能回復原有之機能,或限定診斷書應以特定專科醫師開具為必要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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