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昨天對於殘廢給付的簡介,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殘廢給付的請領資格與介紹一個最近行政法院的一個有關殘廢給付的判決。
殘廢給付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至57條。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如附表二。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依勞保條例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要請領殘廢給付,須符合「經治療終止」或「請領傷病給付期滿」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三種情況之一,始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
有了基本的概念後,我們就可以看以下這個案例。此案例的時間經過整理如下:
84年08月31日 謝志○由★★市工商服務業職業工會退保。
86年04月02日 謝志○因罹患精神分裂症,移送臺灣臺中監獄草屯分監執行與
治療。
88年12月14日 謝志○由★★市工商服務業職業工會加保。
91年02月25日 至91年5月28日 曾住院治療。
91年05月28日 審定成殘。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下稱殘廢給付標準
表)第3項第3等級,應發給840日殘廢給付。
91年11月15日 謝志○申請殘廢給付。
92年08月11日 勞保局核定發給400日殘廢給付。
謝志○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院於95年11月14日 判決謝志○敗訴。
您知道謝志○為何敗訴嗎?欲知詳情,下集待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