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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坤○公司之補充說明亦記載「甲○○24小時值班時需於730分、13時、18時及23時各巡視廠房30分鐘,其餘大部分時間個人可自由運用,且23時至翌日7時就寢休息,如有異常狀況再另予以處理,事故當日因廠房漏水,若承接漏水的桶子將滿有溢出之虞時,值班人員應適當排除,排除水桶中水之動作計花費1分鐘。」等情。




 




    足見甲○○縱於24小時值班,但其工作內容僅需於730分、13時、18時及23時各巡視廠房30分鐘,其餘大部分時間個人可自由運用,且23時至翌日早晨除有異常狀況外,為就寢休息時間,無論其工作性質、工作量或工作時間,均無證據可證明其有超乎尋常工作之特殊壓力之情形,尚與職業病之情形有間。




 




2.此經勞保局調取甲○○於阮綜合醫院就診之相關病歷,將全案資料三次送請勞保局職業醫學科特約專科醫師審查,其醫理見解分別以:「甲○○未遭受異於尋常的身心壓力,未過度加班逾時,低密度膽固醇偏高、血糖偏高,乃中風之危險因子,結論:非職業病」、「單單加班時數並不是判斷的唯一依據,甲○○有兩大中風危險因子,糖化血色素(HbA1C)7.3%控制不良、低密度膽固醇(LDL)166mg/dl偏高及高密度膽固醇(HDL)3Omg /dl偏低,其自身因素大於加班,非職業病。」及「此案雖主張24小時待命值班,但實際工作僅23小時左右,無重大任務,因此其〝質〞並沒有什麼特別,無法與自身高血脂、高血糖之強大危險因子相比,非職傷。」此分別有相關審查意見附原處分卷可參。




 




3.嗣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送請三位特約專科醫師審查,醫理見解亦分別認為「本件甲○○罹患腦梗塞中風申請職災醫療給付案。據阮綜合醫院病歷,甲○○膽固醇異常及血糖偏高,病歷中未提及任何中風與工作相當因果關係,且經職業病專科醫師認定與工作無直接關係,勞保局核定非職業病,並無不當。」




 




    1.甲○○有糖尿病及高血脂症,此為腦中風之高危險因子。2.甲○○雖需值班,但期間可休息而非長期間工作。權衡上述二者,自身疾病因素應大於工作因素。因此,所患屬普通疾病。」及「病人體檢顯示有體重過重、血糖偏高、血脂偏高,皆為腦梗塞性之高危險因子,且工作24小時值班待命,工作僅23小時,而提水2次,更非所謂有遭受異常工作壓力;或突發性事件,故與職業傷病無直接因果關係。」亦有審查意見附審議卷足憑。




 




4.另甲○○於891218日到職加保,據投保單位所提供甲○○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記錄表顯示,其於到職第4日,891221日體檢時之三酸甘油脂為250mg/dl(正常值為35-160mg/dl)、總膽固醇為231mg/dl(正常值為130-220mg/dl),即有偏高之情形,嗣後於91222日、92220日、93224日、94217日、9638日、9737日及98220日之歷年檢查報告亦有血脂偏高、血糖偏高、總膽固醇偏高及低密度膽固醇偏高等情形,此亦分別有上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記錄表附原處分卷可資佐參。




 




(四)綜上所述,甲○○平日體檢結果即有血糖、血脂或膽固醇偏高之狀況,而其工作質、量及工作時間亦未達於有超乎尋常工作之特殊壓力之情形,不能證明其中風與其工作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且經勞保局及審議機關合計達送請6位專科醫師審查,亦均認為其所罹並非職業病。故原處分駁回其職業病給付之申請,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甲○○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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