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甲○○於89年至923月間,就因為連續為業務侵占及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94729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


 


    此案件經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最後判決甲○○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從這案件,身為保戶可以學習到兩件事情:


 


(一)簽名要注意


    就算是很熟悉的朋友,簽屬文件時,還是要把表頭、文件屬性看清楚,千萬不要人家叫你簽哪裡就簽哪裡,否則到時後舉證很麻煩,如同現在許多銀行財富管理中心賣出的連動債,許多投資人現在都聲稱自己不了解、不知情,然而許多購買過程所簽屬的文件,其實都是投資人所自行簽屬的,現在如果要主張不了解、不知情,上了法庭,可能自己會很吃虧喔!


 


(二)匯款要謹慎


    購買商品,如果牽涉到交付款項,則交付款項過程一定要細心。業務員代表公司銷售保單、收取保費,所以當客戶交付保費(現金)時,一定要當場拿到業務員開立有公司簽章之正式收據(送金單)。若是開立支票,也要記得抬頭一定要書寫。


 


    如果要匯款,則更是要匯入公司所開立之帳戶,千萬不要匯入業務員的私人帳戶。這個案例就是匯入業務員的私人戶頭,才讓業務員有機可乘。


 


    平時保有憂患意識,才不會常常惹事上身,事後要花更多時間來處理,例如訴訟、申訴、生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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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