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來談一件發生在宜蘭的刑事案件。甲○○自84年1月間起,擔任南山人壽之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及收取保險費等業務。但甲○○因投資股票及種植高冷蔬菜失敗,於是鋌而走險,犯下了以下案件。
93年4月間,甲○○向乙○○招攬投資型保險,於取得乙○○同意後,即於93年5月17日,除了提供「好得益變額保險」投資型保險要保書1份外,另混入「平安妙計專案」意外險之要保書1份,施用詐術,要求乙○○填妥該要保書,致使乙○○誤信係投保以澳幣為標的之投資型保險,除於「好得益變額保險」投資型保險要保書簽名外,同時於「平安妙計專案」意外險之要保書簽名。
乙○○於簽署要保書後,誤認其係投保投資型保險,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至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匯款2百萬元至甲○○所開設,位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之帳戶。
甲○○於詐得上開乙○○所交付之款項後,為免上開情事被發現,於93年5月18 日在不詳地點,於上開「平安妙計專案」意外險要保書業務員姓名欄上,偽簽不知情業務員張珮珮之署名,並於同年5 月23日僅持該意外險要保書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報件,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並因而核准意外保險,並核發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號之意外險保單。
甲○○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93年6月18日,在其住處,將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核發之上開保單首頁更改保單號碼、保險種類及金額,變造為「好得益變額保險」保單,又將「好得益變額保險」要保書貼上用以表徵保單號碼之偽造「Z000000000」條碼,於93年6月間某日,將上開變造之保單及其上貼有偽造之條碼之要保書持交乙○○,以取信於乙○○。嗣經乙○○發覺有異,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查詢後,始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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